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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7 保險理賠 (理賠前措施, 理賠程序, 提出時效), 確定保險理賠責任 (人 (請求賠償之人是否有權提出賠償,…
CH7 保險理賠
理賠前措施
理賠程序
提出時效
確定保險理賠責任
人
請求賠償之人是否有權提出賠償
損失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是否有保險利益
事
是否為保險事故所引起之損失
保險事故之發生,是否構成賠償條件
地
保險事故發生之地點,是否在承保範圍之內
物
已遭毀損之財產,是否即為保險標的物
其他
是否為保單承保範圍
時
保單是否仍有效力
7.1 理賠前措施
危險發生之通知
避免損失擴大
委付之通知
災後現場之保留
確保對肇事的第三人索賠權利
危險發生之通知
通知時限
限定通知時期
5日內
不限定通知時期
貨物損害: 一個月內
怠於通知之效果
解除契約
通知義務免除事由
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為他方所知
通知方式
書面、口頭
通知費用負擔: 通知義務人
通知義務人
人身保險
要保人
受益人
被保險人(實務上不必)
財產保險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委付之通知
海商法規定委付原因
類別
船舶
貨物
運費
表示
生效
效力
毀滅時效
兩個月
推定全損
全損不可避免
雖未全損,但回復所需費用將超過回復後之價值
禁止委棄
目的
避免損失加重不過問
定義
委付之要件
委付不得附帶條件
委付非單獨行為,須經保險人書面承諾接受才能生效
委付應及於保險標的的全部
委付通知
損害填補限度~火災保險
貨物
零售商
危險發生時之批發價格+購貨費用
批發商
危險發生時之廠商供應價格+購貨費用
製造廠商
原料
進貨成本 = 市價+運費
半製品、製成品
製造成本 = 原料 + 工資 + 運費
傢具
全損
新家具
重置費用
舊家具
重置費用-折舊
分損
修理費用
機器
全損
新機器
全損 = 實際損失 = 售價+運費+裝置費用
舊機器
舊機器之售價+運費+裝置費用
重置費用=全新機器 - 折舊 - 改善 + 運費+裝置費用
購入原價 - 折舊+ 運費 + 裝置費用
分損
新機器
修理費用+運費
舊機器
修理費用+運費 - 折舊 - 改善
房屋
全損
修復費用扣除折舊
分損
修理費用扣除折舊
給付保險金額
依約定期限
接到通知後15日內
損害防阻費用
估證損失所需費用
7.3 保險理賠之程序
確定
保險理賠責任
給付
保險金額
調查
損失事實
調查損失事實
查勘
損失狀況
估計
損失金額
協商
損失現場之處理
賠款
正常賠款
協議賠款
優惠賠款(慰問給付)
仲裁
確認
求償權利
避免損失擴大
損害防阻費用
保險人負擔
損害防阻義務
確保對肇事的第三人索賠權利
代位求償
被保險人有義務向第三人申明索賠權利
災後現場之保留
例外
避免損失擴大
公共利益
目的
保險人易估計損失
避免要保人隱蔽實情
7.2 保險索賠之提出時效
例外
能證明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知情之日算起
受第三人請求之日起
原則
保險事故發生後兩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