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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基本原則 (共和國原則 (憲法第1條 (三民主義,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意義 (排除任何專權統治), 特徵…
憲法基本原則
共和國原則
憲法第1條
三民主義,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意義
排除任何專權統治
特徵
元首透過選舉,有一定任期
民主國原則
意義
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具同一性
表現方式
直接民主
人民全體以多數決作成行政決定(公投)
間接民主(代議民主)
透過選舉,定期改選、民意更新
子原則
國民主權原理
人民與民代之民意機關恆居於控制與負責的關係,定期選舉由此產生
多數決
意義
民主秩序中少數服從多數,防止階級統治形成
界限
人權侵害
違法行為
不可逆轉的事務
涉及世代契約者
政黨政治
多黨競爭的政治環境,至少要有兩個以上供選擇
基本權利保障
法治國原則
形式意義
國家公權力行使應受法律拘束
實質意義
法律內容要合理、正當,合乎公平正義
子原則
憲法最高性
所以牴觸憲法皆無效—>違憲制度產生
基本權利保障
以防國家無限制侵犯人民財產與自由
權力分立
預防獨裁
法安定性
意義
法律秩序要穩定、持續、明確
靜態面向
法律明確性
可理解、可預見、可審查
授權明確性
被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具體明確
動態面向
信賴保護
意義
人民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持續性產生信賴
要件
信賴基礎
令人民信賴國家之行為(公法)。如行政處分、法令
信賴表現
與信賴基礎有因果關係
信賴值得保護
正當信賴,人民對國家法律深信不疑,且信賴基礎是非可歸責於人民事由而成立
信賴不值得保護
詐欺、脅迫、賄賂作成的行政處分
不正確資料、不完全陳述而做出的行政處分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重大過失不知者
效果
公益需求強➡️損失補償
公益需求弱➡️存續保障
法律不溯及既往
真正(不允許)
不真正(是被允許的)
依法行政、審判
依法行政
消極
法律優越
憲法116、125、171I、172,中標11
積極
法律保留
憲法23、憲法增修3III、中標5、6
依法審判
憲法80: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審判
比例原則
適當
必要
狹義(衡平)
權利救濟體制
公權力受司法審查
當事人有依法請求審問權
司法獨立
內涵
審判獨立
職務獨立
身分獨立
集體獨立
內部獨立
國賠制度
筆記製作者:Theod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