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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人身保險 (人壽保險, 年金保險, 健康保險, 傷害保險), 人壽保險 (免責事項 (因犯罪處死, 拒捕致死, 故意自殺, 越獄致死),…
4.1 人身保險
人壽保險
年金保險
健康保險
傷害保險
人壽保險
免責事項
因犯罪處死
拒捕致死
故意自殺
越獄致死
減額繳清之規定
條件、可減少之數額應記載於契約上
依原訂約時之計算標準之條件
營業費用不宜過高
躉繳保險不應其他保險之費用未交付而影響
保單借款
已付足一年以上保險費
可借款金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要保人通知後一個月內給付
解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解約金
條件金額應載於保險契約上
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
解約金不得低於保單價值準備金3/4
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給付
被保險人年齡告知不實
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承保年齡,契約無效
短繳
補繳保險費
依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不可歸咎保險人者
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溢繳
保險人退還溢繳保險費
破產
保險人
受益人得請求債權,依訂約當時之費率比例計算
要保人
受益人利益存在
投資型保險契約
非該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相關權利
受益人產生方式
要保人指定
一人或數人
請求時須生存
若死亡則視為遺產
保險契約停止
催告
30日內仍有效
復效
6個月內
繳清相關費用後
6個月後
保險人在申請復效五日內要求提供可保證明
不得低於兩年
終止
停效超過兩年
訂立方式
本人
第三人
告知義務: 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一
交付保險費之義務
要保人
利害關係人
免責事由、受益權歸屬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人壽保險未繳保險費之情形
終止契約
減額繳清
承保範圍
生存保險
死亡保險
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
須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約定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得以書面撤銷
死亡保險金之給付 - 沒有指定受益人
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未指定
已指定後喪失
從未指定
人壽保險之規範
移轉、出質
須被保險人書面承認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優先受償權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死亡保險金之給付 - 有指定受益人
直接給付受益人,不得作為遺產
要保人得變更受益人
須通知保險人才生效力
保險金額
依保險契約
未成年人與精神障礙者投保死亡保險契約
受益人之無利益轉讓權
禁止保險人代位權
應載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