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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 5 保險契約適用之基本原則 (保險代位原則, 主力近因原則, 賠款分攤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CH 5 保險契約適用之基本原則
保險代位原則
主力近因原則
賠款分攤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
保險利益之移轉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目的
成立要件
性質
意義
如數獲得賠償
因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經濟上,恰能恢復至保險事故發生前狀態
扣除折舊
避免額外利益、道德危險
概說
告知義務人
告知義務之履行
告知義務之內容
告知義務之意義
重置成本
以相同、類似之品質
依原設計、規格
在當時當地
重建、重置之成本
權利代位
範圍
僅限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之標的物性質與財產保險不同
加害人負刑事責任,賠償責任屬民法附屬性質;民法規定有專屬權性質
不超過賠償金額
事由
第三人之行為
不法行為
侵權行為
適法行為
共同海損
第三人之範圍
不論法人、自然人
家屬或受僱人除外(故意所致不在此限)
行使時期
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時
行使名義
保險人自己名義
複保險之意義及其要件
同一保險利益
同一保險期間
同一保險事故
向數保險人訂立數保險契約
適用
多數原因連續發生引起之損失
(主因: 最先發生且造成事故之原因)
前因及後因皆為承保危險
負全責
前因是除外危險,後因為承保危險
不負責
前因是承保危險,後因為除外危險
負全責
前因及後因皆為除外危險
不負責
多數原因同時引起之損失
責任不可劃分
不負責
責任可劃分
負責
多數原因間斷發生引起之損失
新爆發且獨立為承保危險
負責
新爆發且獨立為除外危險
不負責
單一原因造成損失
保險利益原則之目的
避免賭博行為
限制損害填補
防止道德危險
保險利益之成立要件
確定
現有利益
期待利益
經濟上
財產保險
金錢利益
人身保險
不限金錢利益
適法
保險利益之性質
積極與消極之分
消極之保險利益
避免可能發生之不利益
積極之保險利益
對保險標的享有之固有利益
人身保險利益與財產保險利益之分
財產保險: 經濟利益;人身保險: 不限經濟利益
保險利益須存在何人與何時
存在於何人
存在於何時
人身保險
訂約之時必存在
財產保險
保險事故發生時必存在
保險契約依據保險利益而成立
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
責任利益
運送或保管
現有利益
期待利益
保險利益之轉移
繼承
契約仍為繼承人之利益而存在
破產
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
轉讓
契約仍為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告知義務人
財產保險
要保人
人身保險
要保人、被保險人
要保人為多人則皆有告知義務
適用及修正
損害填補原則之例外/修正
定值保險單
重置成本保險
人身保險
損害填補限度
法律上: 保險價額
契約上: 保險金額
實務上: 受損財產之實際現金價值
保險利益
不定值保險之賠償 = min( 實際損失,保險金額,保險利益)
實際現金價值=重置成本-折舊
在當時
當地
實際市場現金價值
5.5 賠款分攤原則
概說
複保險之效果及其賠攤損失
複保險之意義及其要件
概說
發生原因
複保險
他保條款、分攤保險
禁止任何他保
保險人之間賠款攤派
不適用人壽保險
複保險之效果及其攤賠損失
複保險之賠款分攤
責任限額制
超額賠償責任致
主要賠償責任制
比例責任制
契約無效
意圖不當得利
故意不為通知
要保人之通知義務
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有保險利益的對象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債務人
本人或其家屬
生活費或教育費仰給之人
保險標的為自己或他人
自己
他人
限制受益人主義
家屬、繼承人
同意主義
被保險人同意
一般利益主義
利害關係
合併主義
被保險人同意
契約權利之移轉
利害關係
金錢利益主義
金錢利益關係
5.2 最大誠信原則
概說
告知義務之違反及其效果
告知義務之意義
廣義
訂約時,有關保險標的之重要事實
訂約後,危險增加
保險事故發生
狹義
訂約時,有關保險標的之重要事實
告知義務之履行
告知相對人
保險人
保險代理人
具有為保險人締結保險契約之權限者
告知之履行時期
聲請保險契約 ~ 訂立保險契約
告知義務之違反
違反之效果
解除權之行使
保險人
解除之效力
自始消滅
保險金須返還
保險費不須返還
解除權之發生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估計之隱匿、不實、過失告知
除保險人證明事故發生不基於其告知事項
解除權之消滅 ~ 除斥期間
知道解除原因後一個月
契約訂立後兩年內
成立要件
客觀要件
不告知、不實告知
主觀要件
故意/過失所致之不告知或不實告知
告知義務之內容
主觀主義: 詢問回答義務主義
書面主義
客觀主義: 無限告知義務主義
5.3 損害填補原則
適用及修正
意義
5.4 保險代位原則
權利代位
殘餘物代位
5.6 主力近因原則
意義
適用
意義
近因
主要
有效
因果關係之推斷
殘餘物代位
委付
所保危險發生後
將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保險人
請求支付保險標的物全部金額
特殊情況下,委付原因發生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