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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 未遂犯 (2.不能未遂 §26 ➞不能犯 (1.要件 (2.無危險 (1.客觀危險說➞事後+判斷能否發生結果 (2.修法後§26…
未遂犯
未遂犯
2.不能未遂 §26
➞不能犯
1.要件
1.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
2.無危險
1.客觀危險說➞事後+判斷能否發生結果
2.修法後§26:不罰,若採此寬鬆的判斷,將造成處罰漏洞。
1.修法前§26:減輕或免除其刑
95.7.1前
➞早實
2.具體危險說➞事中+客觀第三人判斷+行為人特殊認知
➞行為人特殊認知,是指被害人是否感受到危險
➞感受到危險➞普通未遂=障礙未遂
➞未感受危險➞不能未遂
3.重大無知說
➞行為人認知明顯違背一般人認知的因果律
1.重大無知
行為人之認知明顯違背自然的因果律
1.誤以為砂糖有毒,而持之下毒
2.誤以為喝菊花茶可以墮胎,而強灌孕婦飲用
2.非重大無知
一般人皆會違犯的錯誤
1.因粗心大意而犯的錯誤
1.誤取砂糖為砒霜
2.誤取模型槍為真槍
3.誤以為心臟病發已死亡之人尚存活而射殺
4.誤以為屍體為熟睡的活人尚存活而射殺
5.小偷闖空門,發現無物可偷
2.因欠缺專業知識而犯的錯誤
1.下了不足以致命的毒藥
2.誤取射程50公尺的槍對70公尺外之人射擊
2.效果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3.中止未遂 §27
➞中止犯
1.要件
1.客
1.中止行為
2.主
2.效果
1.普通未遂
➞障礙未遂
通:採主客觀混合理論,處罰未遂犯的理由在於
係行為人之行為彰顯其「主觀之法敵對意志」,客觀上其行為「撼動法威信、危及法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