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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保險 (分損時之終止權 (行使權利人, 行使期間, 限制, 不終止,下次賠償上限以剩餘保險金額為限), 超額保險法律效力 (詐欺…
火災保險
分損時之終止權
行使權利人
行使期間
限制
不終止,下次賠償上限以剩餘保險金額為限
超額保險法律效力
詐欺
解除契約,有損失得請求賠償
非詐欺
僅保險價額內有效
依比例減少保險費及保險金
承保範圍
火災
救護保險標的物導致標的物發生損失
保險標的物定義
被保險人之物
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物
承保方式、賠償計算
定值保險之理賠
以約定價值作為賠償計算基礎
不定值保險之理賠
依標的實際價值為賠償價值,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全損定義
標的全部毀損或滅失不能修復
修理費用超過保險標的價值
賠償給付期限
交付損失清單一個月後
交付損失清單兩個月後
估計或證明損失之費用(公證費用)
負擔人:保險人
不足額保險: 依比例負擔
超額承保規定
法規禁止
一方詐欺者,他方得解除契約
定值保險適用情況
不能以市價估計者
不足額保險
負擔依保險金額/保險價額之比例賠償
損失保留標的現場
例外
公共利益
避免損失擴大
全損時契約終止
火災保險可準用火災保險以外之財產保險
第三章 財產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