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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總則 (立法目的, 主管機關, 設立性質, 用詞定義, 郵件與函件之區別, 經營業務範圍, 郵政專營權, 商標及服務標章之專用規定, 保護…
郵政法
總則
立法目的
主管機關
設立性質
用詞定義
郵件與函件之區別
經營業務範圍
郵政專營權
商標及服務標章之專用規定
保護
免稅優惠
共同海損責任之免除
開拆他人郵件情形
嚴守秘密之義務
適用法規
無/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行為效力
郵政法用詞
郵票
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
郵政認知證
郵局
郵件
郵政資產
特製郵簡
郵政服務人員
國際回信郵票券
郵政公用物
經營業務範圍
簡易人壽保險
其他業務、投資等
郵政資產之營運
遞送郵件
儲金
匯兌
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立法目的
健全郵政發展
增進公共利益
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
設立性質
立法旨意
積極方面
消極方面
法源依據
郵政法第三條
中華郵政股份公司設置條例
郵政專營權
信函
其他具通信性質之文件
明信片
主管機關
郵政法
郵政業務之目的事業
郵件與函件之差別
郵件
信函
明信片
包裹
印刷物
函件
包裹以外之郵件
商標、標章之專用規定
保障規定
得使用郵政商標及服務標章之主體
限制不得使用郵政商標及服務標章,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之主體
權利保障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