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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 (1.法為權利之學(個人主義) ➞人=權利主體 ➞物=權利客體 1.對象 2.標的, 2.有權利必有義務, ──────── 3…
1️⃣法
1.法為權利之學(個人主義)
➞人=權利主體
➞物=權利客體 1.對象 2.標的
2.有權利必有義務
────────
3.法律關係
➞權利義務關係
(納稅、服兵役、國民教育)
德國:耶林
1.明確性原則
➞行§5、§150Ⅱ
2.效果(法律效果、後果)
3.內容(行政處分)➞行政行為
1.要件(法條要件、事實)
4.授權(法律保留)➞權利義務
➞依據(母法)➞法源依據
1️⃣法
1.法學(理論)
➞哲學
1.精神
➞公平正義
實質平等
1.禁止差別待遇:憲§7、行§6
➞等者等之
2.合理資源分配:憲§5、增§10Ⅵ
➞不等者不等之
不採:形式、齊頭、表面
改採:實質、起跑點、優惠
e.g.生理假、原住民加分
2.原理
➞權利義務
1.侵害權利
➞經濟:利益極大化
2.形容
1.享受:實現➞天賦人權
2.痛苦:權利遭到侵害➞請求損害賠償
1.定義
2.比較:方便
e.g.民§787 袋地通行權
1.好處:利益
3.責任
2.警告
3.處罰
4.制裁
1.勸阻
2.違反義務
➞政治(權利)
部分限制
1.不利
2.不便
3.原則
1.法不朔及既往
e.g.漁業法
➞民國69年:毒魚✕ (電魚)✓
➞民國71年:禁止不正方法
1.不剝奪既得利益
2.罪刑法定原則 §1
3.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特別法=例外
➞普通法=通例
2.透過比較➞具相對性
3.凡條例必特別
e.g.
民法───公司法───證交法
普通───特別
─────普通────特別
1.中標§16➞同一事項
2.新法優於舊法
1.更(修)正(錯誤)
2.中標§17
3.中標§18
1.原:程序從新
2.外:實體從舊(結果有利於行為人)
2.法律(條文)
➞實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