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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事由, 1.現行犯§88 (Ⅲ準現行犯 (1.追+呼 (被害人以外之人), 2.露有犯罪痕跡(持有兇器、贓物或血漬)), Ⅱ純現行犯 (1…
阻卻違法事由
1.現行犯§88
Ⅲ準現行犯
1.追+呼 (被害人以外之人)
2.露有犯罪痕跡(持有兇器、贓物或血漬)
Ⅱ純現行犯
1.實施中
2.實施後即時
Ⅰ
不問何人逕行逮補
阻卻違法事由
1.正當化理由
1.依法令行(法律保留)
2.刑§21+民§151Ⅰ 自助行為
3.刑§21+父母懲戒子女
1.刑§21+刑訴§88 依法令行為
4.刑§21+依法施行人工流產
5.刑§21+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2.業務上正當行為 刑§22
1.✓
1.醫生開刀
2.剪頭髮
2.✕
1.職業賭徒
3.消防隊救火
2.職業殺手
2.有無明文規定
1.法定阻卻事由
2.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1.得被害人承諾
1.阻卻違法之承諾
1.客
Ⅲ:被害人有承諾能力
➞孩童:✕ 精神疾病:✕
Ⅳ:出於真摯的意思,非受強暴、脅迫或詐術
Ⅱ:法益處分權(超個人法益、生命、重大身體法益不得處分)
Ⅴ:不得違反善良風俗
Ⅰ:有權承諾(原:被害人 外:法代)
2.主
基於認識承諾而為之
2.阻卻構成要件之同意
1.客
Ⅰ:被害人有意識地加以同意
Ⅱ:出於真摯的意思,非受強暴、脅迫
➞詐術:✓
2.主
是否認識在非所問
2.推測承諾
1.客
Ⅰ法益持有人在理性、客觀狀況下,將承諾其侵害行為
Ⅱ客觀上無法取得必要之承諾
2.主
行為人主觀上須基於被害人之利益而出發
3.義務衝突
1.履行等價義務
2.履行較高法益位階之義務
4.教師懲戒權
1.客
Ⅰ足夠教育理由
Ⅱ適當且必要之懲罰
反指摽
1.精神虐待
2.有害健康而無必要
3.粗暴的責打
4.悔辱性的責罵
2.主
基於教育之目的
1.正當防衛 刑§23
1.TB
1.客
1.因果關係
係不可想像其不存在
2.客觀歸責
客觀上亦可歸責
2.主
認知+意欲=故意
2.R
1.客
1.現在不法侵害(防衛情狀)
2.現時不法➞不含尚未、終了
1.僅限對人
2.防衛手段
2.必要性:最小侵害性
1.適當性:有效性
3.外:合宜性
2.無責任能力人之攻擊
3.共同生活親屬之攻擊
1.保全法益與侵害法益嚴重失衡
4.防衛者引起之攻擊
1.意圖挑唆防衛(故意)
1 more item...
2.可歸咎於防衛者引起之攻擊(過失)
2.主
防衛意思
3.S
2.
誤認事實:誤想防衛
1.§23但 防衛過當
➞不符必要性或合宜性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3.
誤認法律:容許錯誤
2.緊急避難 刑§24
1.TB
1.客
1.因果關係
係不可想像其不存在
2.客觀歸責
客觀上亦可歸責
2.主
認知+意欲=故意
2.R
1.客
1.緊急危難(避難情狀)
2.危難
1.天災
3.人的行為
2.動物
2.持續性危險
1.迫在眼前的危難
1.緊急(若未採取避難措施)
2.無法阻止損害發生
1.可能喪失救助法益之機會
3.將擴大損害
2.避難手段§24:✕
(不得已:除此之外別無他法)
1.適當性
3.提高保護法益之機會(事中判斷)
2.降低危難
1.有效避免
2.必要性(同等有效手段中)
1.迴避可能性(先)
2.最小侵害性(後)
3.衡平性
1.原:法益位階關係: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2.外:保護優越利益理論
3.攻擊性緊急避難 V.S. 防禦性緊急避難
➞防:危難來自被犧牲者,無須考慮個人自主決定權
➞攻:行為人採取之避難手段涉及無辜第三人
2.生命法益絕對保護原則:
保護法益與被害法益均屬同一人所有,相較於放任危難,放手一搏將有可能拯救法益。(為求一絲生還奇蹟➞替代性風險)
1.輕微的法益侵害 V.S. 較重法的益受損
➞20分鐘自由 V.S. 50萬財產
➞救火 窗戶
4.強制捐血
2.主
避難意思
3.S
§24Ⅰ但 避難過當
比較
2.防衛者引起之攻擊
1.意圖挑唆防衛
§23:✕
➞欠缺避難意思
➞權利濫用
2.可歸咎於防衛者引起的攻擊
實§23:✕
§23:✕ 學:仍可能得主張§23,
但須受合宜性的檢驗。
1.自招危難
2.過失自招
(不小心的)
實§24:✕
學:仍可能得主張§23,
但須在衡平性受較嚴格的檢驗。
➞常涉及攻擊性
1.故意自招
(設計好的)
欠缺避難意思+權利濫用
=§24:✕
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不以被逮補人確實為犯罪人為必要
🔺持續性危險:指該危機「隨時」,
可能轉化為實際損害
🔺自動防衛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