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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功自殺罪 (型態 (教唆自殺, 幫助自殺, 受囑託而殺人, 得承諾而殺人), 行為 (教唆他人自殺 (虛偽(欺罔)的教唆自殺(虛偽的同死) (1…
加功自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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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教唆他人自殺
自殺者的自殺必須是由於教唆者的唆使產生,並因此而實施者始可。若受到行為人的強暴或脅迫等手段達於剝奪自殺者意思決定自由時則應構成普通殺人罪;若屬未達於該程度的強暴脅迫,自殺的決意是由自殺者的自由意思所形成,僅構成教唆自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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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被殺人的囑託、承諾而殺之
1.囑託、承諾必須是被殺人本身所為2.囑託、承諾必須根據具有通常判斷能力人的自由真意(1)幼年人、高度精神病患(2)受強制而不得不做(3)開玩笑所為的 囑託或承諾,皆不構成本罪而是構成普通殺人罪3.囑託、承諾之方式無論口述、文書或動作皆可,然必須是明示者
實務
而實務有認為,攸關性命應嚴格解釋:被害人之直接、主動、明確、真摯表示為限,且明示/默示中止同意,即不能認仍有囑託、方法已明確表示時,若逾此方法難認受囑託;若指定方法難以實現→是否概括;有些微不同→有無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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