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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基本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1.又稱可保利益,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具有利害關係
2.要保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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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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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當事人:保險人與要保人
一、保險人(當事人)
1.經營保險事業之人,契約成立有保費請求權
2.人身保險人指經營人身保險事業之人(法律上屬於法人)
3.保險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
(至104年底,台灣有25家保險業者且均為股份有限公司)
4.人身保險合作社員工不得少於500人(保險法第162條規定)
二、要保人(當事人)
1.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且負有交付保費義務之人
2.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為要保人(前提要有保險利益)
3.限制行為人訂立契約,須經其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事後承認或限制原因消滅後自己承認,始有效
4.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名代訂之意旨
保險契約的關係人
人身保險關係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
一、被保險人(關係人)
1.其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通常是自然人即可
2.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死亡給付於滿15歲起發生效力;喪葬金額為61萬5千元
二、受益人(關係人)
1.受益人的指定是屬於要保人的權力,且無人數限制,法人亦可
2.請求保險金時生存者為限
3.產生方式:約定、指定(可多人)、法定
4.變更方式:
a.受益人將其受益權轉讓他人:
要保人同意(若有被保險人亦須書面承認)
b.要保人予以變更:
受益人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外,仍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5.受益人種類:
a.期滿受益人(要保人指定或變更)
b.身故受益人(屬於遺產,依民法繼承順位)
c.殘廢或醫療給付受益人(以本人為限且不得變更)
d.年金保險受益人(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且不得指定變更)
e.紅利受益人(未指定則以應由要保人領取)
保險契約成立要件
1.契約雙方當事人須具有行為能力
2.意思一致
3.支付對價
4.合法且不違反善良風俗
--無行為能力定義--
1.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其表示意思無效
2.非無行為能力人但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無效
3.特例:未成年人但已結婚者屬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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