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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告訴乃論之罪 VS. 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乃論之罪(例外) (告訴的效果 (若無合法的告訴 (檢察官 (§252 ⑤ (應為「不起訴處分」)),…
非告訴乃論之罪 VS. 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乃論之罪(例外)
告訴的意義
告訴不僅是偵查的原因,亦為該罪的訴訟要件,若未經告訴,檢察官即不得合法提起公訴
告訴的效果
未經告訴雖仍得偵查,但必須有告訴,檢察官才能合法提起公訴
若無合法的告訴
檢察官
§252 ⑤
應為「不起訴處分」
法院
§303 ③
應為「不受理判決」
立法目的
欠缺追訴的公共利益
屬於輕微犯罪
類型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意義
不論何人觸犯該罪,均須告訴乃論
告訴的要件
申告犯罪事實
有請求訴追的意思表示
不以指明犯人為必要(著重於犯罪事實)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的要件
有請求訴追的意思表示
必須指明犯人(著重於特定的身分關係)
申告犯罪事實
意義
原則上該罪本非告訴乃論之罪,但是在具有「特定身分關係之人」違犯時,例外成為告訴乃論之罪
非告訴乃論之罪(原則)
告訴的意義
告訴僅是偵查的原因,非該罪的訴訟要件,縱未經告訴,法院亦得為實體判決
訴訟要件 / 訴訟條件 / 程序要件
意義
法院得為實質審理並為實體判決的前提要件
效果
欠缺訴訟要件,法院應以程序判決駁回起訴
告訴的效果
促使偵查機關發動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