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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 (處罰基礎 / 理由(可罰性) (主客觀混和理論(印象理論) (評析 (「行為的危險性」、「結果有無發生」、「具備因果關係與否」均是採「客觀…
未遂犯
處罰基礎 / 理由(可罰性)
主觀未遂理論
行為人主觀上顯露的法敵對意志
主客觀混和理論(印象理論)
行為人主觀上的法敵對意志展現於客觀上的犯罪行為,而且該行為在社會大眾心中產生危險印象,震撼其對於法律秩序的信賴,進而破壞法律所欲維護的安定性與和平性
評析
「行為的危險性」、「結果有無發生」、「具備因果關係與否」均是採「客觀」的認定標準,何以在「未遂」的判斷上,反而卻採「主客觀混和認定」的方式
客觀未遂理論
犯罪行為客觀上對於行為客體的危險性(有造成結果的高或然率)
「著手」
認定標準
作為
客觀未遂理論
形式客觀說
需實現嚴格意義的構成要件行為
實質客觀說
行為危險說
行為人的舉動對於欲保護的法益已經造成直接的危險性
中間行為說
行為人的舉止至實現構成要件之間,不需再插入其他行為即可該當構成要件行為
部分行為說(密切行為說)
行為人已經做出與構成要件行為具有密切關連性的舉動
該舉動屬於構成要件行為的一部分
主觀未遂理論
失控理論
依行為人的犯罪計畫,主觀上認知其行為將可能完全實現構成要件,亦即侵害法益的風險已經呈現「失控」的狀態,其無法挽救或回復之
主客觀混和理論(印象理論)
以「行為人所認知的事實(犯罪計畫)」為基礎,再以一般第三人的觀點判斷「行為有無產生法益侵害的危險性」
不作為
最後救助機會理論
遲誤最後的救助機會
批評
對於法益的保護不周延
認定已達「著手」的時間點太晚
第一救助機會理論
阻礙最初的救助機會
批評
行為人的舉止可能尚未使一般人產生危險印象,從而導致處罰犯意的結果
立即危險說
行為人被期待有所作為,但卻拖延實施救助行為,從而對於行為客體造成直接的危險,或擴大既存的風險時,即為「著手」
Q:「普通犯罪」與「加重犯罪」的著手,認定標準有無差異?
構成要件加重的犯罪
V
罪責加重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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