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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 保險事業組織與政府監督管理, 營業 (建立簽證精算師制度 (具備精算人員資格, 從事保險精算工作五年以上,…
CH3 保險事業組織與政府監督管理
營業
建立簽證精算師制度
具備精算人員資格
從事保險精算工作五年以上
參加過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簽證精算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課程
營業範圍限制
禁止兼業
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得兼營
不得兼營法定以外業務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保障專業
建立內部控制、稽核、處理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稽核制度
保單費率及保單條款採行程序
保險商品審查
核准
核備
備查
禁止超額承保
限制分紅保險契約
檢查保險業務及財務
建立保險業財務及業務資訊公開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目標
資產受到保障
財務及其他紀錄提供完整確實、可供驗證、及時之資訊
管理階層能辨識、評估、管理及控制營運風險,並保有適足資本以因應風險
交易均經適當授權
相關法令之遵循
謹慎營運保險業,並依據董(理)事會所制定之策略進行
保險合作社
社員
關係
保險關係
社員關係
義務
繳納基金/股金
人數
資金來源
基金
股金
概說
合作社法
有限責任合作社
解散
解散事由
社員大會決議
社員不滿七人
合併
章程所訂
破產
解散命令
理監事
不得兼任
設立
登記
保險業主管機關
合作社主管機關
監督管理理由
維護保險業清償能力
廣義
清償能力
狹義
邊際清償能力
消除自由競爭弊端
補救自行管制無效
防止經營失敗
避免不合理營運
第二層次(外在環境)
通膨或緊縮風險
自然、人為巨災、政經風險
保險經營機制風險
市場競爭風險
利率、匯率變動風險
我國保險事業監督管理-設立
繳存保證金
15%資本
申請許可
營業登記
領取營業執照
保險公司
負責人之責任
致使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須由保險公司負責人負責
保險公司違反法令經營業務
解散事由及特別清算
解散事由
特別清算
因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者
因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
總說
僅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資本與股票
不得為無記名式
民營保險組織
其他非營利(相互保險)組織
相互保險社
保險合作社
保險公司組織
保險股份公司(營利)
保險相互公司(非營利)
個人保險組織(營利)
監督管理方式
公示(寬鬆)
條件
經濟高度發展,保險業普遍存在
有客觀獨立的評等機制,國民有判斷能力
定期公告業務、財務
優缺點
缺點
公眾對保險業之判斷不易正確
無法防止不正當經營之流弊、不健全之設立
優點
自由競爭,自由發展
實體監督(嚴格)
規定準則要求遵守
經營、清算管理監督
準則(適中)
規定準則要求遵守
我國保險事業監督管理-經營
財務
營業
人事
財務
邊際清償能力基準規定
風險基礎資本額
資金運用
準備金提存
人事
保險業核保人員
保險業理賠人員
保險業精算人員
保險事業之特別規定
保險公司
保險契約之轉讓
保險合作社
保險業商品銷售前程序
設計
準備銷售
審查
保險組織型態
以經營目的分
營利保險
非營利保險
以經營主體分
公營保險
民營保險
公營保險組織
加入性質
任意性質之公營保險
非獨佔性
獨佔性
強制性質之公營保險
經營主體
直接公營保險
間接公營保險
保險事業之經營組織
外務組織
保險代理人
獨立代理人制度
專屬代理人制度
保險公證人
保險經紀人
分支機構
內部組織
依區域分
依業務分
依職能分
損失賠償
法律事務
投資事務
危險選擇
再保險
契約保全
展業事務
計算與統計
保險事業之結合組織
特殊性
財務結合
技術結合
保險集團
優點
缺點
共同保險
內部共保
外部共保
再保險
保險業同盟
費率協定
條款統一
一般性
第一層次(自身業務或財務活動)
核保理賠風險
保險費率風險
解約風險
道德風險
準備金不足風險
投資風險
違法投資
資金運用不當
資產評估不當
風險基礎資本額
影響
強化核保策略 - 核保風險
促成保險業合併 - 增加自有資本
改變財務投資策略 - 資產風險的規範
重視資產負債管理 - 促進財務健全
資本適足率
自有資本
經認許之業主權益
其它依主管機關規定之調整項目
風險資本
人身保險業
保險風險
利率風險
資產風險
其它風險
財產保險業
資產風險
信用風險
核保風險
資產負債配置風險
其它風險
保險業不得對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
例外
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保險商品研發
保險商品送審前
保險公司失卻清償能力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