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公務人員保障法 (一、復審、行政訴訟 (復審書(§44) (30日內 (原處分機關 (保訓會 (不服 (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
公務人員保障法
一、復審、行政訴訟
復審書(§44)
30日內
原處分機關
保訓會
不服
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
行政訴訟
復審無理由者
保訓會應以決定駁回之
有理由
變更或撤銷
不20日內變更或撤銷
附具答辯書
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有理由
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
並函知保訓會
(一)對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25)
(二)依法申請案件不作為或駁回(§26)
二、申訴、再申訴
處置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
書面
服務機關
若不服
復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
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例外:30+20=50日內函復
原則: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30日內函復
(二)工作條件
(一)管理措施
依照救濟標的區分
是特別權力關係內的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