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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瑕疵 (瑕疵的態樣 (((一) 無效), ((二) 得撤銷), ((三) 非行政處分 及 未完成處分 (非行政處分:從任何角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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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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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處分違法性
判斷的基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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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最高行92年 - 撤銷訴訟 判斷行政處分合法性之基準時,
為 原處分發布時之事實或法律狀態
....... .不同於課予義務訴訟、給付訴訟 係以 事實審 行政法院 言詞辯論
終結之際 為法律及事實狀態
(二) 給付訴訟之判斷基準時,是否與撤銷訴訟相同,不無疑義
1、中標法 §18 - 舊法規 有利當事人,而新法規 未廢止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時,適用舊法
2、最高行98年 - 課予義務訴訟之判決基準時,應以 原審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 之事實或法律狀態
.. ... .... ... ... ... 予以判斷被上訴人 所主張的申請 作成行政處分之請求權 是否存在
3、現行通說 - 最高行98年 - 人民再次以新法規向機關提出申請,機關仍應受理申請,而以新法規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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