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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質權 (意義 (二人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的權利 (「面對面的權利」 (意義 (被告得於審判中目視證人, 被告可使證人目視自己), 目的…
對質權
意義
二人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的權利
「面對面的權利」
目的
使被告能親自觀察證人作證的程序
維護審判的公正性
發現真實
意義
被告得於審判中目視證人
被告可使證人目視自己
被告的憲法上權利,非立法者所能剝奪
內容
§184 Ⅱ
證人 VS. 證人
證人 VS. 被告
§97
被告 VS. 共同被告
違反的效果
§97、§184 Ⅱ 僅規定「得」
未經被告對質的「被告以外之人的陳述」
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
非無證據能力
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詰問權,以資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