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商事法期末考 (CH5公司管理權力結構 (董事 (資格 (消極資格 (不需要是公司股東, 已被宣告破產、曾犯詐欺背信罪、服刑期滿未超過一年者不行),…
商事法期末考
CH5公司管理權力結構
董事
定義
股東透過股東會選舉出來,管理公司事務者
實質董事並非董事,只同負法律責任
人數
由章程訂定
最少1~2人(修法後)
資格
法人代表人
可指派多個自然人
自然人或法人
消極資格
不需要是公司股東
已被宣告破產、曾犯詐欺背信罪、服刑期滿未超過一年者不行
選任
累積投票制
董事候選人提名制
候選人需由公司提名才有資格
董事會可提名
持股1%以上股東
任期
一任最多三年
股東會可以不具理由隨時解任(要賠償董事損失)
解任
決議解任
股東會特決:2/3出席*1/2同意
需列股東會召集事由
裁判解任
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
持股3%以上股東,得在股東會後30日內訴請法院裁判解任
權限
董事對內無單獨管理權限;董事長有
董事無對外代表權;董事長有
董事會
權限
董事會優位
持股過半股東可召開股東會
組成
常務董事會
經常執行業務的董事
由董事會選任
董事會休會就由常董會執行職權
常董至少3名,不超過董事人數1/3(至少9人的董事會才有常董會的設立)
獨立董事與委員會
公司法無獨董一詞
設置功能性委員會
董事長
有常董會從中選任;無常董會從董事會選任
可依章程規定設副董事長
權力
召集常董會、董事會
會議當然主席
對外代表公司執行業務
一般業務不必召開董事會
決策方式
經理人
CH6股東會及經營權爭奪
股東會
股東一人
一人有限公司:一個自然人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一個政府或法人
公司法規定由董事會行使股東會職權(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董事,由一人董事做成股東會決議
開會
舉行方式
股東會之召集與召開
股東常會
每年至少一次
每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開,正當事由可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遲
違者處1萬元~5萬元
股東臨時會
必要時才召集之
股東會舉行之方式
非公發公司得以視訊為之
公發公司不行
召集權人
董事會
董事會召集股東常會
董事會自動召集/應股東請求被動召集股東臨時會
少數股東
繼續一年以上持股3%股東
監察人
重整人
清算人
持股過半股東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過半數股份股東
召集通知
以電子或書面行使表決權
授權出席
瑕疵效果
開會
公司應訂議事規則
股東會主席
股東會出席者
經營權爭奪
股東提案
召集權
委託書及董事候選人提名制
股份設質與其他表決權之限制或喪失事由
訴訟與假處分之使用
股份交換
員工股份
拒絕為交接或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