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上的違法:因果關係
單純的科學認定
經驗法則的認定
事實上的因果關係
意義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實務
「客觀相當性理論」
例外 / 修正
條件理論 / 等價理論
「擇一的因果關係」
「若非 – 則無」
反面排除
缺點 / 批評
牽連過廣,處罰範圍過大
無法解決科學極限以外的問題
爭點
學說
「客觀歸責理論」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
因果關係
兩個以上的原因同時造成結果的發生,而每個原因均足以單獨造成結果的發生,此時即使想像擇一原因不存在,結果仍會發生
每一個條件與結果之間,依舊具有因果關係
評析
違反「罪疑唯輕原則」、「有疑應有利於被告原則」
誤解刑罰的意義,其不在於對抗宿命
無法迴避的利益損害,非刑罰欲預防的範圍
限制
不能添加假設性事實(假設的因果流程)
不能假設事實上不存在的因果流程
每一個具有條件關係的事實,都與結果的發生有關,而且彼此之間等價
事實對於結果的發生,不可想像其不存在
VS. 併合的因果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
客觀可歸責性
條件理論
風險實現
以「行為人在行為時客觀所存在的一切事實背景」為準,依一般人的經驗法則,判斷該犯罪的流程有無超乎想像
X
V
「正常的因果歷程」
「反常的因果歷程」
「行為後」有特殊情況的介入
反常的因果歷程
「被害人」的介入
「行為人」的介入
「第三人」的介入
因果關係的主要判斷標準
比較「第一行為」與「第二行為」對於結果的貢獻程度
風險實現理論
危險持續 / 實現
先前的危險被取代 / 製造新的危險
肯定「第一行為」的因果關係
否定「第一行為」的因果關係
「有」相當因果關係
可能「無」相當因果關係
限定
「純正身分犯」
已被預設因果關係
VS.「不純正身分犯」
結果在構成要件範圍內
行為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