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上的違法:因果關係

單純的科學認定

經驗法則的認定

事實上的因果關係

意義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實務

「客觀相當性理論」

例外 / 修正

條件理論 / 等價理論

「擇一的因果關係」

「若非 – 則無」

反面排除

缺點 / 批評

牽連過廣,處罰範圍過大

無法解決科學極限以外的問題

爭點

學說

「客觀歸責理論」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

因果關係

兩個以上的原因同時造成結果的發生,而每個原因均足以單獨造成結果的發生,此時即使想像擇一原因不存在,結果仍會發生

每一個條件與結果之間,依舊具有因果關係

評析

違反「罪疑唯輕原則」、「有疑應有利於被告原則」

誤解刑罰的意義,其不在於對抗宿命

無法迴避的利益損害,非刑罰欲預防的範圍

限制

不能添加假設性事實(假設的因果流程)

不能假設事實上不存在的因果流程

每一個具有條件關係的事實,都與結果的發生有關,而且彼此之間等價

事實對於結果的發生,不可想像其不存在

VS. 併合的因果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

客觀可歸責性

條件理論

風險實現

以「行為人在行為時客觀所存在的一切事實背景」為準,依一般人的經驗法則,判斷該犯罪的流程有無超乎想像

X

V

「正常的因果歷程」

「反常的因果歷程」

「行為後」有特殊情況的介入

反常的因果歷程

「被害人」的介入

「行為人」的介入

「第三人」的介入

因果關係的主要判斷標準

比較「第一行為」與「第二行為」對於結果的貢獻程度

風險實現理論

危險持續 / 實現

先前的危險被取代 / 製造新的危險

肯定「第一行為」的因果關係

否定「第一行為」的因果關係

「有」相當因果關係

可能「無」相當因果關係

限定

「純正身分犯」

已被預設因果關係

VS.「不純正身分犯」

結果在構成要件範圍內

行為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