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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共犯的加重與減輕 (刑度 (幫助犯 (§30 Ⅱ (「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評析 (林山田 (幫助犯的不法內涵顯較正犯為輕,其罪責程度亦較…
(廣義)共犯的加重與減輕
刑度
幫助犯
§30 Ⅱ
「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評析
林山田
幫助犯的不法內涵顯較正犯為輕,其罪責程度亦較低,故幫助犯的處罰應為「必」減輕,方屬妥當
共同正犯
與正犯相同
教唆犯
§29 Ⅱ
「依其所教唆之罪」
評析
從該法定刑觀之,教唆犯的量刑不一定比正犯輕
既然教唆犯非犯罪的直接支配者,原則上應給予較輕的刑責
阻卻罪責事由
Q:「欠缺責任能力」的行為人,是否可成立「共同正犯」?
實務
否定說
「無責任能力人」不成立共同正犯
無責任能力人欠缺意思能力,無法形成「共同的行為決意」(犯意聯絡),從而不算入共同正犯的人數
學說
肯定說
共同正犯的成立與責任能力無涉
共同正犯的成立與否,是「構成要件」層次的問題,個別的行為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則是「罪責」層次的問題,兩者應分別認定之
實益
§321 Ⅰ④「結夥三人以上」之認定
減輕
一般減輕
§27 Ⅱ
中止
特殊減輕
§31 Ⅰ
「純正身分犯」之「(廣義)共犯」
阻卻違法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