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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共犯」的成立要件:因果關係(2) (共同正犯 (物理上的因果關係 (數行為人各自分擔實施犯罪行為的一部 (分工合作 / 角色分配…
「(廣義)共犯」的成立要件:因果關係(2)
共同正犯
物理上的因果關係
數行為人各自分擔實施犯罪行為的一部
分工合作 / 角色分配
互相利用與合作
每個人對於整體犯罪均是在功能上不可或缺的角色
行為人必須至少「已著手」
若有一行為人「未著手」所分擔的角色或工作,則其不成立該犯罪的共同正犯
難題
共謀共同正犯
物理上的貢獻 = 謀議、策劃
嚴格認定
是否對於犯罪有不可或缺的貢獻
心理上的因果關係
數行為人有共同的行為決意
犯意聯絡
共同謀議與策劃
每個人均有意願將整個犯罪行為的成敗繫於彼此之間的協力
數行為人出於違犯特定犯罪的故意,彼此謀議或計畫,在有認識與有意願地交互作用下,成立共同一致的犯意
難題
相續共同正犯
中途加入犯罪時出現的心理接觸,是否也算有犯意聯絡?
「犯意聯絡」形成的時點
實行中
既遂後,終了前
著手前
必須嚴格認定
共同正犯的刑度和正犯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