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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罪章—危險物品 (不法使用爆裂物罪 (§186-1 Ⅰ (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 (雷汞, 其他相類之爆裂物, 棉花藥, 炸藥), 行為…
公共危險罪章—危險物品
不法使用爆裂物罪
§186-1 Ⅰ
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
雷汞
其他相類之爆裂物
棉花藥
炸藥
行為
爆炸
使用
行為結果
「致生公共危險」
具體危險犯
違法性
無正當理由
§186-1 Ⅳ
未遂犯
§186-1 Ⅲ
過失犯
§186-1 Ⅱ
加重結果犯
放逸核能或放射線罪
§187-2 Ⅰ
行為
放逸
行為結果
「致生公共危險」
具體危險犯
行為客體
核能
放射線
§187-2 Ⅱ
加重結果犯
§187-2 Ⅲ
過失犯
§187-2 Ⅳ
未遂犯
加重危險物罪
§187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
雷汞
其他相類之爆裂物
棉花藥
炸藥
軍用槍砲、子彈
行為
販賣
運輸
製造
持有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
不法使用核子原料等物罪
§187-1
構成要件
行為
販賣
運輸
製造
持有
行為客體
核子
燃料
反應器
原料
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
違法性
不依法令
單純危險罪
§186
構成要件
行為
販賣
運輸
製造
持有
行為客體
棉花藥
雷汞
炸藥
他相類之爆裂物
軍用槍砲、子彈
違法性
未受允准
無正當理由
使用放射線致傷罪
§187-3 Ⅰ
構成要件
行為
使用
行為結果
「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實害犯
行為客體
放射線
違法性
無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