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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當事人 (請求權人, 賠償義務機關), 程序, 賠償的方法, 賠償的範圍, 消滅時效), 總論 (理論基礎…
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程序
賠償的方法
賠償的範圍
消滅時效
當事人
請求權人
賠償義務機關
總論
理論基礎
國家代位責任論
國家自己責任論
國家無責任論
依據
§1
憲法 §24
憲法委託
意義
類型 + 要件
「人」的責任
公務員責任
§2 Ⅱ 前段
「作為」責任
執行職務
故意或過失
不法
行使公權力
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
執行職務
「不法行為」與「損害的發生」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公務員
§2 Ⅱ 後段
「不作為」責任
怠於執行職務
「物」的責任
公共設施責任
§3
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
「設置或管理的欠缺」與「損害的發生」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無過失責任
公共設施
「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的關係
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
行政處分違法性的認定
行政爭訟程序已開始
同時提起行政爭訟與國家賠償訴訟
因為進行賠償協議而未於期限內提起訴願
已經有行政爭訟的實體決定
行政爭訟程序未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