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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罪章—交通(3) (醉態駕駛罪 (§185-3 Ⅰ (行為結果 (抽象危險犯 (§185-3 Ⅰ ①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公共危險罪章—交通(3)
醉態駕駛罪
§185-3 Ⅰ
行為
駕駛
行為客體
動力交通工具
裝有機械動力設備,而由引擎驅動的交通工具
行為主體
駕駛人
純正身分犯
己手犯
行為結果
抽象危險犯
§185-3 Ⅰ ①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
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 % 以上
具體危險犯
「致不能安全駕駛」
§185-3 Ⅰ ②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
足認
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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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 Ⅰ ③
服用
麻醉藥品
其他相類之物
毒品
§185-3 Ⅱ
加重結果犯
§185-3 Ⅲ
累犯
肇事逃逸罪
§185-4
行為主體
肇事的駕駛人
純正身分犯
己手犯
行為客體
動力交通工具
行為
「駕駛」
「肇事」
釋字第777號解釋
「逃逸」
逃離肇事現場而逸走的行為
肇事的駕駛人有「在場義務」
Q:「致人死傷」的性質?
Q:保護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