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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罪章—水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178 Ⅰ (行為客體 (現有人所在 (礦坑, 火車, 建築物,…
公共危險罪章—水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178 Ⅰ
行為
「決水」
實務
解放水的自然力,使之氾濫於地面空間
行為客體
現供人使用
住宅
現有人所在
礦坑
火車
建築物
電車
「既遂」與「未遂」的判斷
「浸害」
行為客體因決水行為而全部或部分浸沒於水中,使其喪失主要效用
§178 Ⅱ
過失犯
§178 Ⅲ
未遂犯
破壞防水或蓄水設備罪
§181 Ⅰ
行為
破壞
損壞
決潰
行為結果
「致生公共危險」
具體危險犯
行為客體
水閘
自來水池
隄防
§181 Ⅱ
過失犯
§181 Ⅲ
未遂犯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罪
§180
行為
決水
行為結果
「致生公共危險」
具體危險犯
行為客體
§178、§179 所指以外之物
§180 Ⅰ
他人所有
§180 Ⅱ
自己所有
§180 Ⅲ
過失犯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的建築物罪
§179
行為
決水
行為結果
他人所有
抽象危險犯
自己所有
「致生公共危險」
具體危險犯
行為客體
§179 Ⅰ
現非供人使用
他人所有
住宅
現未有人所在
他人所有
建築物
礦坑
§179 Ⅲ
過失犯
§179 Ⅴ
未遂犯
§179 Ⅱ
自己所有
§179 Ⅳ
過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