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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的調查程序:交互詰問(2) (內容 (反詰問 (範圍 (§166-2 Ⅰ (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
證人的調查程序:交互詰問(2)
內容
反詰問
範圍
§166-2 Ⅰ
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
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
限制
§166-2 Ⅱ
允許「誘導詰問」
對象
敵性證人
覆主詰問
範圍
§166-4 Ⅰ
反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
限制
§166-4 Ⅱ
依主詰問之方式為之
原則
不得為「誘導詰問」
對象
友性證人
主詰問
範圍
§166-1 Ⅰ
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
限制
§166-1 Ⅲ
原則
不得為「誘導詰問」
意義
禁止使用「問話中含有答話」的詰問方式
目的
避免「友性證人」迎合訊(詢)問作答
例外
對象
友性證人
覆反詰問
範圍
§166-5 Ⅰ
辯明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證明力必要之事項
限制
§166-5 Ⅱ
依反詰問之方式行之
允許「誘導詰問」
對象
敵性證人
順序
一方聲請傳喚的證人
§166 Ⅱ
傳者先問
反詰問
覆主詰問
主詰問
覆反詰問
雙方同時聲請傳喚的證人
§166 Ⅵ
雙方合意決定
合意不成
由審判長定之
法院依職權傳喚的證人
§166-6
經審判長訊問後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得詰問之
審判長得續行訊問
救濟
方式 / 理由
§167-1
聲明異議
違背法令
不當
處理
§167-6
不得再聲明不服
§167-2
審判長應立即處分
§167-4
異議無理由
以處分駁回
§167-5
異議有理由
撤回
撤銷
中止
變更
其他必要之處分
§167-3
以處分駁回
意圖延滯訴訟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
遲誤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