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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的「拒絕證言權」:類型 (§182 (Q:「記者」有無本條的適用? (肯定說 (學說 (若不賦予一定程度的拒絕證言權,有可能會破壞新聞自由及媒體…
證人的「拒絕證言權」:類型
§182
信賴關係
基於「業務關係」的拒絕證言權
律師
會計師
醫師
Q:「記者」有無本條的適用?
肯定說
學說
若不賦予一定程度的拒絕證言權,有可能會破壞新聞自由及媒體監督的功能
若有「相當理由」相信其掌握與本案有關的重要訊息,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應得強迫記者陳述之
否定說
實務
本條無將「記者」明文列入其中
§181
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的拒絕證言權
恐因陳述而使「自己」或 「§180 Ⅰ 所規定之人」受追訴或處罰
Q:國家機關漏未依 §186 Ⅱ,告知證人得行使「拒絕證言權」
對於「本案被告」的案件
實務
有證據能力說
拒絕證言權及告知義務的規定,皆為保護「證人」而設
違反的效果,僅對「證人」生效
其證詞對「當事人」,仍具有證據能力
權衡說
應認證人的陳述屬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證據
其證據能力,依 §158-4 權衡認定之
對於「證人將來可能被追訴」的案件
實務
禁止使用說
不得作為證據
不自證己罪原則
法定正當程序理論
學說
類推適用 §158-2 說
「不自證己罪的拒絕證言權」與「被告的緘默權」,兩者之規範目的相同
違反 §186 Ⅱ 的效果,無需比違反 §95 Ⅰ 嚴重
§179 Ⅰ
國家機密
基於「公務關係」的拒絕證言權
公務員
曾為公務員之人
§180 Ⅰ
人倫關係
基於「身分關係」的拒絕證言權
訂有婚約
法定代理人
親屬
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配偶
二親等內之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