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行政契約, 區別實益:行政程序法對其之規範寬嚴不同, 教師之救濟途徑, ※救濟途徑選擇權、僅得二擇一, Q:實質意義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包含行政契約(…
行政契約
成立要件
準用民法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行程§149)
債權契約
意思表示一致
(行程§149準用民§153)
約定要式,已完成
(行程§149準用民§166)
形式意義行政機關(公法組織)所為之行為:行政行為
對外性:外部行為
特定具體:具體行為
表意+有規制力:表意行為(表示行為)+法律行為
雙方性:雙方行為
公法上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
(行程§135)
受到的限制:行政法層次(合法):行政程序法:分則
程序規定-形式要件【正當行政程序】
隸屬契約及平等契約適用
法定方式
內容
原則
應以書面為之
(行程§139本)
例外
其他方式*法規令有規定者
(行程§139但)
隸屬契約適用
法定程序
使人民公平競爭成為契約當事人之義務
適用
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之契約
(行程§138)
內容
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行程§138)
實體規定-實質要件
(內容)
隸屬契約/平等契約適用
非為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之內容
(行程§135但)
侵害第三人權利契約:應為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之內容
(行程§140I)
同意
同意時點:事前、事後均可(學者-鏘)
代替行政處分之契約(直接取代行政處分、以作成行政處分為行政機關之義務)
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之契約:應為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之內容
(行程§140II)
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
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時點:事前、事後均可(學者-鏘)
非為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之內容
(行程§142第1款)
非為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違法原因之內容
(行程§142第1款)
非為不可能/不確定/不適法/不妥當之內容
(行程§149準用§246、71、72、74)
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締約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之契約
該約定應符合: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認可之內容
(行程§148II)
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締約一方為地方行政機關之契約
契約內容未涉及委辦事項
該約定應符合: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認可之內容
(行程§148II)
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
該約定應符合:經委辦機關、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認可之內容
(行程§148II)
隸屬契約適用
代替行政處分之契約
直接取代行政處分
取代下命(負擔)處分 *標的(法律效果):行政機關原始取得請求權
和解契約:應為下列前提下所為之內容
(行程§136)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
仍不能確定
1 more item...
契約之締結須有效達成目的
須雙方當事人相互讓步
相互讓步
2 more items...
立法目的:避免不合比例之行政、救濟程序浪費
取代負擔處分之形成處分 *標的(法律效果):行政機關絕對喪失支配權
取代授益處分之形成處分*標的(法律效果):行政機關原始取得支配權
另約定人民給付之契約 *標的(法律效果):行政機關原始取得請求權
行政處分之作成,不具裁量權之契約:
人民給付應為符合
(行程§93I)
之內容
(行程§137II)
以作成行政處分為行政機關之義務
以作成授益形成處分為行政機關之義務*標的(法律效果):人民原始取得請求權
另約定人民給付之契約 *標的(法律效果):行政機關原始取得請求權
行政處分之作成,不具裁量權之契約:
人民給付應為符合
(行程§93I)
之內容
(行程§137II)
雙務契約
該行政處分稱「履約行政處分」
雙務契約
標的(法律效果):人民原始取得請求權+行政機關原始取得請求權
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行程§137II)
人民給付應符合
具有特定用途
(行程§137I第1款)
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行程§137I第2款)
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程§137I第3款)
立法目的:防止行政機關利用行政雙務契約出賣公權力、反向藉口人民同意而壓榨人民權益
違反的效力
原則:有效(有瑕疵)
例外
未生效
*違反依
(行程§142I)
應以符合規定之內容為之,且尚未明確拒絕同意
(行程§141I)
*違反依
(行程§142II)
應以符合規定之內容為之,且尚未明確拒絕核准、同意、會同辦理
(行程§141II)
*違反依
(行程§148II)
應以符合規定之內容為之,且尚未明確拒絕同意
(行程§148II)
無效
*違反依
(行程§142第1款)
應以符合規定之內容為之
(行程§142第1款)
準用民法規定無效
(行程§141I)
EX:違反
(行程§139)
→準用
(民§73)
EX:違反
(行程§149準用§246、71、72、74)
非為不可能/不確定/不適法/不妥當之內容→準用
(民§246、71、72、74)
*違反依
(行程§135但)
應以符合規定之內容為之
(行程§141II)
*違反依
(行程§138)
應給予人民公平競爭成為當事人之義務
(行程§141II)
*違反依
(行程§142第2款)
應以符合規定之內容為之,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
(行程§142第2款)
*違反依
(行程§136)
應以符合規定之內容為之
(行程§142第3款)
*違反依
(行程§137)
應以符合規定之內容為之
(行程§142第4款)
注意
(行程§143)
履約程序發生之權利義務
行政程序法
隸屬契約適用
行政機關之權利
指導或協助相對人(監督理論/控制權理論)
要件:與相對人以書面約定得以特定方式為契約履行之指導與協助
(行程§144)
效力:得以書面約定之方式,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
(行程§144)
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王之行為理論)
要件: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所必要+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
(行程§146I)
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之義務
人民之行政救濟: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程§146V)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行程§146III)
效力:得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行程§146I)
調整、通知方法: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行程§146III)
命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人民請求情事變更之抗辯權)
要件:人民依
(行程§147I)
請求調整或變更原契約+為維護公益+補償相對人損失
(行程§147II)
補償相對人損失之義務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行程§147III)
人民之行政救濟: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程§147IV)
效力:得命人民繼續履行原契約義務(抗辯人民之調整、終止契約請求權)
(行程§147II)
人民之權利
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
要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須有直接必要之關聯)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
(行程§145I)
效力: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
(行程§145I)
請求時點: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
(行程§145III)
行政救濟: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程§145IV)
終止契約
要件:行政機關依
(行程§146I)
調整,認難為履行
(行程§146IV)
效力:得終止契約
(行程§146IV)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行程§146IV)
行政機關之義務
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決定
要件:人民依
(行程§145I)
請求
(行程§145II)
效力: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決定
(行程§145II)
隸屬契約/平等契約適用
行政機關/人民之權利
請求調整契約(情事變更原則)
要件: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且有調整之可能
(行程§147I)
效力: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
(行程§147I)
請求方法: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行程§147III)
請求終止契約(情事變更原則)
要件: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且無調整之可能
(行程§147I)
效力:得請求他方終止契約
(行程§147I)
請求方法: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行程§147III)
民法
(行程§149準用民法)
強制執行(對相對人之權利)程序
原則:提起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
例外:直接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約定自願接受執行
(行程§148I)
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行程§148III)
分類
區別標準:雙方地位是否平等(雙方是否一方為人民)
不平等(一方為人民):隸屬契約
平等(雙方皆為行政機關):對等契約
區別實益:行政程序法對其之規範寬嚴不同
隸屬契約:較嚴
平等契約:較寬
教師之救濟途徑
因學校或主管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
途徑一:
申訴(申訴評議委員會)
(教師§42 II)
再申訴(申訴評議委員會)
(教師§42 II)
訴訟
途徑二:
訴願
訴訟
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或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教師§42 II)
對學校/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途徑一:
申訴(申訴評議委員會)
(教師§42 I)
再申訴(申訴評議委員會)
(教師§42 I、44II)
訴訟
(教師§44VI)
提起時點: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教師§42 III)
(以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受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教師§42 IV)
提起方法:以書面為之
(教師§42 III)
提起時點: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教師§42 III)
(以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教師§42 IV)
提起方法:以書面為之
(教師§42 III)
途徑二:
訴願
訴訟
※救濟途徑選擇權、僅得二擇一
申訴/再申訴
後在程序終結前又提起訴願
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教師
(教師§44III)
在程序終結後又提起訴願
已發生形式拘束力
(最高行106年裁字第1894號裁定)
同時提起訴願
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教師
(教師§44III)
訴願
後在程序終結前又提起申訴
原措施非屬行政處分
應停止評議,並於教師撤回訴願或訴願決定確定後繼續評議
(教師§44IV)
原措施屬行政處分
應為申訴不受理之決定
(教師§44IV)
後在程序終結後又提起申訴
已發生形式拘束力
(最高行106年裁字第1894號裁定)
Q:實質意義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包含行政契約(行政契約當事人是否須至少有一方為國家機關)?
Q:行政契約之判斷方法?
Q:是否限於單一性文件?
▲(行程§136)仍不能確定
→應擴張解釋為「不明確的狀態需費甚鉅始能排除」
Q:「侵害第三人權利契約」之範圍,是否排除義務契約?
★:是否所有違反非為不適法之內容(行程§149準用§71)均因準用(民§71),而依(行程§141I)無效?
Q:行政契約無效時,履約行政處分之效力為何?
Q:行政機關不依行政契約作成履約處分時,人民如何救濟?
▲(行程§142I、II)始生效力
→就字面意義而言,可解釋為契約自同意/核准/會同辦理之時點生效,惟如解釋為溯及自契約締結之時點,而使原本處於效力未定之契
約自始發生效力,更為妥適
因與締約機關分屬不同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所為
→人民不可主張
(行程§145I)
,但可主張
(行程§147)
(學者)
★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的為人民時,是否適用行程§148II?
Q:債權人如何依(行程§148III)聲請請強制執行?
Q:已依行政契約取代形成處分,得否再以行政處分改變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Q:公立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所為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其性質為?
Q:教師對於教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函,是否可救濟?
學校/主管機關不服申訴決定,亦得提起再申訴
(教師§44II)
★學校/主管機關不服再申訴決定,得否提起訴訟?
★於行政訴訟階段,法院得否審查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程序所追補之考核理由?
依
(行程§149)
準用民法時,應注意依法行政
(最高行104年判字第448號判決)
★已依行政契約取代下命處分,得否再針對同一事件,對人民作成下命處分?
Q:教師對於行政機關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其救濟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