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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 - Coggle Diagram
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
表示意思:當事人有將此效果意思表達於外部的意思
表示行為:當事人進而將此表示意思表達於外部的行為
效果意思:當事人有期望其發生某種法律效果的意思
生效時期
有相對人
對話: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所謂了解,指依通常情形,相對人所能了解者而言。
非對話: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我國採達到主義。
無相對人:於表示行為完成時,立即發生效力。
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故意不一致
偶然不一致
不自由
詐欺:故意欺騙表意人,使其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脅迫:欲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解釋
客體:1契約全文,而非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而為解釋
2: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包含當事人為表示行為的言語、文字或舉動等資料。
考量因素:解釋意思表示應根據契約文字,考量契約主要目的、經濟價值、社會通念、交易習慣、一般客觀情事、當事人之意欲及誠信原則等因素,以求解釋結果符合公平原則。
撤回:民法第59條第一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限制:民法第96條規定: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
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