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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 - Coggle Diagram
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
:warning: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例外(§180)
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要件(§179)
他方受有損害
利益與損害間
有直接因果關係
一方受有利益
無法律上原因
:自始無法律上原因,或嗣後無法律上原因
第三人之返還責任(§183)
法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善意受領人
以現存利益為限,負返還責任;若善意受領人之現存利益係
因轉贈第三者而消滅
,此時第三人依民法第183條應負返還責任( :warning:
轉得人之義務
)
惡意受領人
應就受領時所得利益,
附加利息一併返還
,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當得利之返還客體(§181)
原則:
原物返還
例外:
價額返還
依其利益之性質不能返還 ex
該利益為他人之勞力
依其他情形不能返還 ex.
標的物已滅失
不當得利受領人之返還範圍(§182)
善意受領人
要件: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star:
免復返回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利益不存在:並
非指所受利益之原形不存在
,而係以受領人整體財產觀之, :warning:
若原形不存在,但受領人實際上所獲財產仍有數額之增加者,其利益存在
ex.善意受領人將無法律上原因所得之100萬元拿來償還欠款,對於受領人而言,其總體財產仍有增加,故其所受利益仍然存在
惡意受領人
受領時已知或其後知無法律上原因之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負返還義務
不當得利之返還客體(§181)
原則:
原物返還
例外:
價額返還
依其利益之性質不能返還 ex
該利益為他人之勞力
依其他情形不能返還 ex.
標的物已滅失
意義:無法律上之原因或雖有法律上之原因,但其後已不存在,因而受有利益,並導致他人受有損害者
為事件,非法律行為,亦非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