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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玩與遊戲 - Coggle Diagram
遊玩與遊戲
遊玩的特徵
玩法是主觀的。自己決定如何玩,不受限於媒介物本身。
遊玩對兒童來說是真實的,在裝扮遊玩中,兒童相信自己就是裝扮的角色。
看重遊玩的過程,而非結果。
遊玩是有彈性。本身可能有規則,但規則的改變可以由遊玩者來決定。
內發的動機:因為想玩,非外在的要求。
兒童是主動參與遊玩的。(被迫就不好玩了)
教育價值
有心理治療的效果。
提供認知、情意、技能發展的學習。
提供兒童生活練習的機會。
遊玩與社會能力:
遊戲訓練可以
增強兒童角色取替能力
及合作行為。
多參與社會性遊玩,兒童的社交技巧與會比少參與社會性遊玩的同儕高。
戲劇遊玩與社會能力評量有正相關。
遊玩與情緒發展:
遊玩時,正負面情緒都會出現。
現今的遊玩治療,幫助適應有困難、情緒上有困難的兒童。惟此療法的「效果延續性」仍有爭議。
兒童遊玩的原因
休閒放鬆(relaxtion and recreation)
練習(practice)
剩餘能量(surplus energy)
重複演化(recapitulation)
Gardner(1978):「遊玩不是什麼來定義」
不是躲避對身體有傷害的行為。
不是正式的儀式行為。
不是滿足緊迫的生理需求。
現代的遊玩理論
心理分析論
兒童從遊戲中逐漸增強對「自我」的發展。
認知發展論:
皮亞傑認為遊戲是幼兒認知發展的指標
幼兒的認知發展就在不斷的同化和調適的交互作用下逐漸形成。
皮亞傑的角度:練習(感覺運思期)→符號遊玩(前操作期)→有規則的遊戲(具體操作期)
Smilansky
(1968):
功能遊玩
(0-2y)→
建構遊玩
(2y-)→
戲劇遊玩
(2-7y)→
規則遊戲
(7y-)
從社會互動看遊玩
無所事事觀看
→
旁觀者
→
單獨遊玩
(2-2.5y)→
平行遊玩
(2.5-3.5y)→
聯合遊玩
(3.5-4.5y)→
合作遊玩
(4.5y-)
遊戲game:有規則。如何開始、結束、動作的順序與程序,使參與的人有類似的表現。
遊玩play:不同於工作、遊戲、探索行為。
探索explore::剛接觸一項刺激(事物)時,專注地觀察、嘗試,獲得某種發現
操作型定義:範典個案方式(Mathew&Mathews, 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