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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類型 - Coggle Diagram
犯罪類型
一般犯、特別犯與親手犯
特別犯(身份犯)
不純正特別犯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 Ⅰ、生母殺嬰罪§274 Ⅰ
行為人之資格條件為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之事由
純正特別犯
有此資格之人犯罪,始有該罪之教唆犯與幫助犯
受賄罪§121 Ⅰ、§122 Ⅰ、背信罪§342 Ⅰ
行為人之資格條件為創設刑罰之意義所在
親手犯(己手犯)
行為人必須親自直接實施禁止行為
第三人可成立教唆犯及幫助犯,但不成立正犯
重婚罪§237、通姦罪§239(廢)
一般犯
對行為主體為作特別規範,任何人皆適格
單行為犯與雙行為犯
雙(複)行為犯
要件包含A.妨害自由與B.取財得利為普通强盜罪§328 Ⅰ、Ⅱ
要件包含A、B與侵入他人住宅或毀損他人之物為加重强盜罪§330
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屬二以上行為之犯罪
單行為犯
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僅屬單一之犯罪
與結合犯之區分
雙行為犯之雙行為
若各該當獨立之構成要件,屬結合犯
有一行為無該當之獨立構成要件,非屬結合犯
普通强制性交罪§221 Ⅰ
明示之結合構成要件為結合犯
狀態犯與繼續犯
繼續犯
行為人之意思足以決定違法情狀之久暫(期間)
行為一造成違法狀態,犯罪即告既遂
未放棄犯罪之實施前,違法情狀仍繼續進行
違反狀態結束犯罪始告終了
私行拘禁罪§302 Ⅰ、侵入住宅罪§306、擄人勒贖罪§347 Ⅰ
狀態犯
行為一旦造成違法狀態,犯罪即告既遂,通常亦告終了
刑法分則上所定犯罪多屬之
區別實益
有無從輕原則之適用§2
繼續犯適用行為完成時之法
狀態犯適用§2
成立共同正犯、幫助犯之可能性§28、30
繼續犯行為若未完成
可能成立(相續)共同正犯或(行為中)幫助犯
狀態犯既遂後不生此問題
告訴期間之起算
繼續犯自行為完成日起算(釋字108)
狀態犯自犯罪成立日當時或之後知悉犯人時起算(刑訴§237)
追訴權時效之起算§80
繼續犯自行為終了日起算
狀態犯自犯罪成立日起算
故意犯與過失犯
故意犯(含意圖犯)
出於故意而犯罪(刑法大多數犯罪類型均屬之)
意圖犯是指故意尚需具備特定之不法意圖
偽造貨幣罪之“供行使之用”§195 Ⅰ、竊盜罪之“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圖§320 Ⅰ
過失犯
欠缺故意而犯罪
處罰,以有特別規定為限§12 Ⅱ
實害犯與危險犯
實害犯
必須對客體造成實害結果(現實侵害)
危險犯
具體危險犯
將危險狀態作為構成要件要素
須就客體是否存在具體危險作判斷
放火罪、失火罪中之「致生公共危險」§174 Ⅱ、Ⅲ、175 Ⅰ、Ⅱ、Ⅲ
抽象危險犯
行為只需符合構成要件所描述之事實
放火罪§173 Ⅰ
無須對客體造成實害結果
行為犯與結果犯
結果犯
必須發生不法構成要件所預定之結果
無結果發生僅可能成立未遂犯
如普通殺人罪中如無死亡結果僅成立殺人未遂
特別型態為結果加重犯
結果非行為人所認識或預期,而法律重視此結果
傷害致死罪(§277 Ⅱ)、墮胎致死罪(§289 Ⅱ)、遺棄致死罪(§294 Ⅱ)
行為犯(舉動犯)
僅需實現構成要件中描述之行為
無待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成立犯罪
重婚罪§237、偽證§168、誣告§169、公然猥褻§234
104台上3057號判決
禁止内線交易(證交法§157-1)性質應解為即成犯非結果犯 :scales:
作為犯與不作為犯
不作為犯
以消極不作為而犯罪
純正不作為犯
法條之構成要件以不作為之行為做規範
聚眾不解散罪§149、滯留而不退去§306 Ⅱ、不為舉發(貪污治罪條例§13、14)
不純正不作為犯
以不作為之行為實現本以作為之行為規範之犯罪
例如,丈夫見妻子溺水竟見死不救,導致妻子溺死
作為犯
以積極作為而犯罪
單一犯與結合犯
結合犯
明示(結合犯)
結合强制性交罪與殺人罪為妨害性自主而故意殺人罪§226-1
默示
結合妨害自由罪與竊盜罪為强盜罪§328 Ⅰ
單一犯
實現單一構成要件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