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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該當性 - Coggle Diagram
構成要件該當性
種類
單一構成要件
就單一犯罪行為之規定
普通殺人罪§271 Ⅰ、普通竊盜罪§320 Ⅰ
結合構成要件
結合數個單一犯罪行為之要件
明示(結合犯)
結合强制性交罪與殺人罪為妨害性自主而故意殺人罪§226-1
默示
結合妨害自由罪與竊盜罪為强盜罪§328 Ⅰ
變體構成要件
基本構成要件依特別要素、情狀而加重、減輕
加重强制性交罪§222 Ⅰ、生母殺嬰罪§274 Ⅰ
完整構成要件
完整規範全部構成犯罪事實
絕大多數之構成要件均屬之
基本構成要件
就某一犯罪行為之基本態樣之規定
普通殺人罪§271 Ⅰ、普通竊盜罪§320 Ⅰ
開放構成要件
未完整規範全部構成犯罪事實
需留待其他法律、行政命令、學理補充
野生動物保育法、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要素
客觀
主觀
規範性
成文
描述性
不成文
與犯罪結構之關係
三階理論(通説) :heavy_check_mark:
違法性:無阻卻違法事由
主觀要素:合法化意思(防衛意思)
二者缺一則無法阻卻違法 :!:
客觀要素:違法情狀(防衛情狀)
罪責
責任條件
不法意識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構成要件該當性:客觀及主觀要件均需具備
客觀事實符合構成要件,主觀上具有故意
二者缺一:未遂或過失 :!:
均不具備:不構成犯罪
錯誤類型
禁止錯誤:欠缺不法意識,影響罪責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效果準用構成要件錯誤
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
二階理論(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
不法(整體構成要件該當性):客觀及主觀要件均需具備
客觀要件
積極要素:客觀事實符合
消極要素:無阻卻違法事由
主觀要件
認識客觀事實
認識無阻卻違法事由
罪責同三階理論
構成要件要素
正面:不法構成要件
負面:合法化事由
符合正面而不符合負面要素即具不法該當性
錯誤類型
禁止錯誤:欠缺不法意識,影響罪責
構成要件錯誤(包含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
二階與三階除了“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外,皆可得到相同結論
意義
把犯罪事實類型化、概念化、抽象化、條文化
規定於條款之中做為可罰行為之前提要件
行為與不法描述完全一致,行為具該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