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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之目的 - Coggle Diagram
制度之目的
保護私權說(權利保護說)
過去日本及德國通說
易於說明給付之訴
無法說明消極確認之訴→無權利仍可提起消極確認之訴
偏重當事人實體法上權利
忽略當事人程序上應受之保障
忽略訴訟是一種集體現象
對民事訴訟立論基礎有所不足
維持私法秩序說(使私法法規發生實效說)
經由法律之適用以解決紛爭
提起所有物返還訴訟§767
確保所有權之絕對尊重
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184
確保填補不法行為損害
使私法法規發生實效以維持私法秩序
法規有規定須起訴者即有起訴之必要
民法§244即應提起撤銷訴訟
民法§92,依§116以意思表示撤銷即可
若起訴,應以欠缺權利保護要件駁回
在不告不理原則下無法貫徹該目的
法尋求說(邱聯恭 程序利益保護論 P144)
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平衡兼顧論
尋求存於實體即程序利益平衡點之"法"
基於憲法保障基本權旨趣所承認之程序主體性原則
民事訴訟目的之相對觀(楊建華、駱永家、陳榮宗、陳計男、新堂幸司)
必須同時兼顧保護個人權利、維持私法秩序、解決私法紛爭
由各種不同角度觀察始能正確
落實當事人在訴訟法程序利益之保障(陳計男)
法院與當事人應為協力的關係
詳細內容太多太雜懶得寫了 :crying_cat_face:
解決紛爭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