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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 - Coggle Diagram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一致
故意不一致(虛偽表示)
單獨虛偽(心中保留)
原則:有效§86
例外:無效§86但
通謀虛偽
效力
無效§87Ⅰ
隱藏行為有效§87Ⅱ(私法自治原則)
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通謀虛偽表示的當事人以及概括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
適用 :債權行為、物權行為、身分行為、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
脫產
通謀虛偽
雙方當事人並無做成法律行為的真意,而無受契約拘束之意
法律行為無效
詐害債權行為
雙方當事人具有締結契約的真意,而願意受契約拘束
債權人僅得訴請法院撤銷之§244
舉證責任: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舉證之責
信託行為
擔保信託:當事人均有受其意思表示拘束之意,非屬通謀虛偽表示,依契約自由原則→有效
管理信託
積極信託:委託人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以一定財產為信託財產將之移轉於受託人,由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以達成一定經濟上或社會上目的之法律行為
消極信託:形式上為信託關係,但如委託人僅以其財產在名義上移轉於受託人,受託人自始不附管理或處分之義務→除有確實之正當原因之外,通常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易助長脫法行為→不具合法性而無效
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目的或內容無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悖於公序良俗,且原因正當→有效
意思表示錯誤
解釋先行於撤銷原則:意思表示解釋優先原則
誤載無害真意原則:錯誤表示無害真意
隱藏的不合意:表意人本身並無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但其意思表示偶然地、隱藏地與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而為雙方所不知,通常因使用知文字具多義性造成→契約不成立
錯誤類型
動機錯誤
表意人自行承擔風險原則:表意人的動機,不僅須成為表意人之意思表示的內容,且須成為雙方合意的契約內容,亦即雙方合意以該動機作為法律行為的基礎,其錯誤,始得撤銷
雙方動機錯誤:雙方當事人發生錯誤,但均不知其各自發生錯誤,卻以錯誤之認知情事,作為締約之基礎而成立契約
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當事人同一性的錯誤
標的物同一性的錯誤
法律行為性質的錯誤
表示行為錯誤:表意人誤用其表示方法
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錯誤:表意人對相對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發生錯誤,而未成為意思表示內容時,其錯誤僅為動機錯誤,但為保護表意人,例外使表意人撤銷之§88Ⅱ
傳達錯誤: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89
撤銷的要件
表意人無過失:以其主觀上是否以盡其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為判斷標準(具體輕過失)
交易上重要:其資格或性質,既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而其錯誤在主、客觀上俱為嚴重,則通常可認其資格或性質為法律行為之基礎,並應為相對人所明知或可得而知
和解錯誤撤銷的特殊要件: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得撤銷之
撤銷權的排除
除斥期間:表意人須於一年的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90
有利於表意人:基於誠信原則,不得撤銷
相對人願意履約:基於誠信原則,不得撤銷
自甘冒險:依當事人之契約約定,一方願意承擔契約不可知的風險者,在該風險發生時,不得撤銷契約
撤銷後的法律效果
意思表示經撤銷者,該意思表示視為自始無效§114Ⅰ
表意人於無過失時,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將表意人錯誤表示的風險,轉由相對人負擔,但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91
偶然不一致
錯誤得撤銷§88
意思表示不自由
脅迫
撤銷
除斥期間:被脅迫而欲撤銷者,應於脅迫終止後一年為之§93
期間自脅迫終止時起算,而表意人因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完成時,脅迫行為即為終止
法律效果
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撤銷得以對抗善意第三人§92Ⅱ反面推論
在錯誤撤銷時,表意人對相對人有信賴利益得損害賠償責任§91
要件
須有脅迫行為
脅迫須具有不法性
手段不法
目的不法
手段與目的關聯的不法:以合法手段做為非法的使用
因果關係
須有脅迫故意
詐欺
撤銷
除斥期間:發現詐欺後一年為之,但意思表示後十年使發現詐欺者,仍不得撤銷§93
法律效果
撤銷客體與善意第三人
意思表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114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已之對抗善意第三人§92Ⅱ
利他契約之受益人
利他契約之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一隻第三人§270
撤銷人的損害賠償
詐欺之人自行詐欺或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第三人詐欺,至法律行為無效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13
要件
須有詐欺行為
積極的虛構事實
消極的隱匿事實
具因果關係
須有詐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