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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解釋 - Coggle Diagram
法律之解釋
法理解釋
變更解釋
以特殊意義解釋法律真義
如善意第三人之善意,指不知情者
反面解釋
就文字之結果以相反之結果推論
如§973之反面解釋,男滿17、女滿15即得訂婚
限制(限縮)解釋
將條文字亦縮小範圍,以符真義
當然解釋
雖無明文確定,而以當然理論解釋
如公園禁止攀折花木,則砍伐當然亦禁止
擴張解釋(自由解釋)
附加法條文字所不包含的意義
§148,"權利之行使"擴張為"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
補充解釋
法律未完備,以理論方法補充
如§72之善良風俗應依時代觀念社會背景,在適用時補充解釋
文理解釋
類推解釋
法律雖未規定,適用時可與類似事項比附援引
學理解釋
歷史解釋
參照立法政策之考慮及目的
原則應受立法者所作價值判斷之拘束
例如§246之不能給付是指自始客觀不能,見民律草案第514條之立法理由書
比較法解釋
參酌外國立法例及判例學說
重要爭議可因此澄清之
例如§18 Ⅱ之慰撫金是指非財產損害之金錢賠償,損害賠償是指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王 民總P142)
體系解釋
具有疑義之法條在法律體系上之地位
如,在編、章、節、款、項,及前段條文之關連位置
以條文在體系上之關聯探求規範意義
維護法律體系即概念用語之統一性
例如以刪除的§760之書面係指物權行為之書面
法律目的解釋
不能依體系、立法理由、比較法之解釋予以澄清時,需近一步探求立法目的
例如,§190之占有人,是指具有事實上管領力或是注意管束能力者?
§194之子女,是指婚生及非婚生子女
§798之自落,是指凡非基於鄰地所有人之行為致果實掉落者,均屬之
文義解釋
解釋之開始,除特殊例外狀況應不超過可能文義
否則即超越解釋之範疇,進入造法
原則應尊重文義
例外:法律概念相對性
同一概念,具有不同意義者
舉例:三層次之處分 :lock:
最廣義處分§765
事實上處分
法律上處分(廣義)§84
負擔行為
處分行為(狹義)§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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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憲性解釋
階層較低之規範應依階層較高之規範解釋
符合憲法解釋應居於優先地位
例如,土地增值稅應優先於抵押權
強制解釋
司法解釋
司法機關對法律所為之解釋,如定著物
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釋字93號)
行政解釋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所為之釋示
解答性質,對其他機關、人民無拘束力
立法解釋
以法律詮釋法條之意義
§66
目的
客觀說 :heavy_check_mark:
發現寓存於法律,合於其理念之規範意義
最能達成補充或創造法律之功能
主觀說
探求立法者主觀的歷史意思
不能適應新的社會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