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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源, Q:何謂"視為"、"推定"、"準用"、"適用"…
民事法源
三段論法之地位
小前提
特定之案例事實S
包攝
S包攝於T而發生特定法律效果R為結論
大前提
法律規範T
法理
實務上適用法理案例之分析
土地徵收補償費之請求
(林誠二 民總 上冊35頁) (80台上2504號裁判)
政府徵收土地給予出賣人之補償地價
買受人非不得類堆適用§225 Ⅱ之規定請求讓與
信託行為(已增訂信託法)
外部關係
受託人可行使超過被授予之權利
內部關係
受託人仍應受限制
委託人授與受託人超過經濟目的之權利
僅許可其於經濟目的範圍內,行使權利之法律行為
既定條件之效力(68台上2861)
所附條件係屬過去既定之事實,雖有條件之外形,但無實質條件存在
既成條件未設明文規定
條件之成就於法律行為成立時已確定,若該條件為解除條件,則應認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解釋優先於法理之適用
習慣法優先於法理適用
法律
Q:憲法是否為民法§1之法源?憲法是否有第三者之效力?是直接或間接法源?
肯定說(直接適用說) :+1::skin-tone-6:
德國通說,基本人權,既得對抗國家權力,亦是國民社會生活的規律原則,基此自得為民法法源。
否定說(間接適用說) :-1::skin-tone-2:
需透過民法上公序良俗之概括條款方能適用
Q:判例是否係民事法源?
肯定說(林誠二,民總上32-33) :+1::skin-tone-4:
Q: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是否係民事法源?
肯定說(林誠二,民總上38-41) :+1::skin-tone-4:
概念詮釋型(較少見)
最高法院75年度3月11日民事庭總會決議
判例型
最高法院55年度第二次民、刑庭總會決(四)
司法造法型(常見於類推適用)
最高法院68年度3月21日民事庭總會決議
法律適用解釋型(最常見)
最高法院67年度第五次民事庭總會決議(二)
非判例型
最高法院69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69年3月4日)
習慣法
社會慣行,未經明文規定但為社會一般心理所承認為人類社會生活上之意思及利益之規範
消極要件
不得反於公序良俗(§2)
積極要件
客觀要件
事實上之慣行
多數人
就同一事項
反覆繼續為同一行為
長期所形成
主觀要件
法律確信力
一般人確信該事實上之慣行具有法律規範之效力
效力
法律未規定者應適用習慣法
此時有補充法律之效力
法律明定習慣(事實上之慣行)應優先適用
此時乃依法律之規定而適用習慣,習慣本身並不具法源之地位
舉例
神明會
互助會(合會)
現已成為成文法典(§709-1~9)
權利金頂讓(69年台上2603號判例)
Q:民法§1所稱之習慣為何?
習慣=習慣法說(王澤鑑 63頁)
習慣是事實,一般人尚未認為必須遵從
習慣=事實上習慣說(邱聰智 民總上策 101-102頁)
學理認為法人章程、行業規約等為補充法源,契約亦得
習慣性質有如共同意思所在
否認其法源性有為私法自治之民事基本原理
工商社會,時移勢遷,變動極為快速
否認習慣得為補充法源昧於社會實情,於權利之保護,亦恐多有窒礙
從歷史發展現實觀之,諸多情形是習慣轉為習慣法
如認為習慣非§1之法源,在法律解釋適用之理論上,勢將發生四項困境
太多了不重要啦!!!!! :red_cross:
部分條文明定習慣可以優先於法律而適用
採肯定說上述問題迎刃而解
Q:何謂"視為"、"推定"、"準用"、"適用"、"依關於⋯之規定"及"類推適用"?
視為(§7、§23、§160 Ⅰ、§1220)
法定轉換,為法律上之擬制
不可舉反正推翻 :lock: :
邱聰智 民總上冊P224
強度擬制,亦稱為不可動擬制
推定(§9、§11、§153 Ⅱ、§1063 Ⅰ)
非法定轉換,乃指舉證責任轉換
得舉反證推翻 :lock:
邱聰智 民總上冊P224
弱度擬制,亦稱為可動擬制
準用(§602 Ⅰ、§614、§660 Ⅱ、§680)
節省條文,避免重列法條
性質相同方能準用 :lock:
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適用(§178、§577)
節省條文
被適用之法條應全體適用 :lock:
包括構成要件與效力之規定
依關於⋯之規定(§197 Ⅱ、§266 Ⅱ、§419、§816、§879)
節省條文
僅適用其效果之規定 :lock:
不適用構成要件之規定 :lock:
類推適用見法律漏洞
Q:類推適用係屬§1之法律還是係法理之層次?
A:法理層次說(王(七) P254)
就我國§1規定言,非屬法律亦非習慣,屬於法理的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