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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責原則 - Coggle Diagram
歸責原則
結果責任
不論可否歸責均負賠償責任
行為人是否有故意過失在所不問
無過失責任
主觀上雖無故意過失仍須負責
歸責思想
損害填補之必要性
後果嚴重有填補之必要
責任保險之發達
大量採用無過失責任之主因
不過度增加企業經營者之負擔
意外災害之嚴重性
現代型糾紛事件
事故發生反覆頻繁
損害異常鉅大,受害者眾多
造成事故之活動多為合法且必要
事故之發生多為高度工業技術缺陷,難以證明、防範
過失責任
因可歸責行為人之事由,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觀上有故意、過失
中間與衡平責任
衡平責任§188 Ⅱ、§187 Ⅲ、Ⅳ
基於衡平觀點令其負責
法律道德化,幾近無過失責任
本應為行為人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僱用人)卻得舉證免責,致被害人求償無門
中間(推定過失)責任
§187、§188、§190、§191、§191-1~191-3
法律先行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過失
本質為過失責任
舉證責任之轉換
加害人得舉反證推翻
結果責任→過失責任→推定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