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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 - Coggle Diagram
犯罪被害
主要種類
暴力人身犯罪被害
故意殺人
男性為主
40-49為高峰
妨礙性自主
女性為主
12-17為高峰
財產犯罪被害
詐欺被害
女性略多於男性
24-29為高峰
竊盜被害
男性略多於女性
40-49為高峰
暴力財產犯罪被害
強盜搶奪被害
女性為主
年齡分布起伏大
性傷害
創傷症
焦慮症
貞操情節導致,認為自己「不完整」
不斷洗澡、沮喪、自殺...
羞恥自卑感
文化、社會上的貞操崇拜現象、
造成受害者對自己的受暴經驗感到羞於開口,不敢讓親友知道,甚至害怕受人指點
看輕自己,對於別人的接納感到感激
名譽創傷
不願因自己的受暴而降低家人社會地位,
部分人因此不願報案而造成犯罪黑數
影響受暴者與社會的關係
影響
生/心理創傷
自責、羞愧、沮喪無助、自暴自棄、性偏好取向、性規範混淆
日後從娼
雛妓與年幼時性侵害、性虐待、亂倫、嚴重暴力經驗相關,而長大持續從事性工作
殺害父母的小孩
成為加害者的被害者
種類
受到嚴重虐待
佔90%
父母親作為:生理、心理、語言...等的嚴厲虐待
父母親不做為:忽略正常需求
心神疾病
人格解組、認知扭曲、與現實脫節、溝通障礙...
極度危險、反社會人格
極端自私、無罪惡感...
前兆
父母親濫用毒品、小孩遭受虐待、家中常有暴力事件、小孩在家中常有壓力、家中有槍枝武器...
補償與救助
以「損害控制」為著眼點
→降低損害、防犯罪被害
法律:
1988加強被害人保護方案
建構完整被害人保護體系
1998年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救援協助
加強辦理性侵、家暴等犯罪被害人的心理輔導工作
替性侵被害者設立緊急庇護所
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協助被害人遺屬重建生活
提供心理輔導、醫療服務
安全保護
對被害人及家屬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大眾媒體不得記載被害者身分資料
補償損施
調解程序促使加害者對被害者賠償
協助訴訟
法律諮詢服務
教育宣導
其他
社會救助措施
協助被害者進行訴訟程序
建立危機處理場所協助復建
協助平復情緒、心理諮商復健
補償被害起源:
人類社會尚未有成文法典的時代,對犯罪者的懲罰由被害者及其家屬決定:「報應」、「補償」、「回復原狀」
漢摩拉比法典、羅馬法
─以補償被害者作為報應─發展為修復式正義
刑事司法體系起源
中古世紀時,封建領主視犯罪者對被害者的傷害是對其封建領地的侵害,犯罪補償對象是封建領主而非真正被害者→法律公有化
工業革命後,人口流動快速,農村社會型態被打破
→被害者無法處理逐漸增加的犯罪事件,於是將犯罪問題交給中央集權的政府處理
→逐漸出現以「犯罪者」為主的「刑事司法體系」
被害來源
自然被害
自然災害
動物攻擊
人為被害
自我加害(自我疏忽、自殘...)
他人加害
科技、工業被害(工廠意外、毒物傷害...)
人為加害
結構性被害(社會、文化、政府...之不公、不平衡而產生被害
e.g.種族歧視、性別不平等...)
侵權行為(非犯罪行為、民事法、行政法...)
犯罪被害(暴力、財產、組織犯罪、白領犯罪...)
特徵:
被害率與人口特性有密切關係
(以暴力犯罪被害為例)
年齡:16-19(隨年齡增高而下降)
性別:男>女(性暴力除外)
社經地位:低
暴力循環論
早期的被害/受虐經驗,與日後的犯罪行為有密切關聯
→犯罪被害者有較高犯罪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