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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犯罪學 - Coggle Diagram
發展犯罪學
核心概念:
研究慢性(核心)犯罪者
帕雷托Pareto(經濟學家):
80/20法則的引用
眾多現象中,80%的結果取決於20%的少數
→少數人犯相當大比例的罪
掌握20%的關鍵要素可以造成80%的影響
,大大提高績效
→將焦點及資源放置於犯罪集中的加害者、受害者、地點、產品
重複的犯罪者、重複的被害者、犯罪熱點、熱門財物
使用
縱貫研究法
,探討犯罪的開始、形成過程、嚴重化/專業化...的原因、終止的過程
包含研究就學、就業、婚姻、交友...等,
且認為,影響是否犯罪的因素,對不同年紀的人有不同的影響
企圖以樣本早期的犯罪風險因子,預測日後成為某特殊犯罪群體的可能性
把時間要素─「年齡」,納入犯罪成因考量
探討犯罪人之犯行與心理歷程隨年齡增長變化之原因,
側重於犯罪人
整體生命歷程的解析
預測成年犯罪頻率的因子:反社會行為的早期發生、偏差行為友伴、特殊人格特性(e.g.缺乏焦慮感)、不良學校表現、家庭功能失調...等
沃夫岡Wolfgang+
費格利歐Foglio+雪林Sellin:
慢性犯罪人(核心犯罪者)
以
縱貫性追蹤研究
,探討世代青少年之偏差行為
─追蹤9945位小孩自出生到18歲
→發現
6%的人累犯五次以上,觸犯51.9%的罪刑
蒐集在學資料、智商成績、社會地位...等資料
發現:
種族為預測犯罪的重要因素
社經地位、教育、智商、學業成績...也是重要因素
(透過種族而與犯罪行為間接相關)
e.g.因為是黑人→無法受教育→社會階級不高→較容易接觸犯罪
懲罰與再犯的因果關係不明
少部分的青少年解釋大部分的犯罪行為,且經逮捕後很可能持續從事犯罪行為
→少年時期的慢性犯罪者,成為持續性犯罪者的機會更高,犯罪嚴重性更高
部分人生重大事件對中止犯罪有幫助
e.g.結婚
特性:
男性、年輕者居多
參與犯罪時間長
犯罪行為多樣
偏差友伴多,成長環境不好
1987繼續追蹤原樣本的10%至30歲,
發現
成年後的持續性犯罪者有70%是少年常習犯
,且持續性犯罪者的犯罪行為是多樣化而非專業化
共同出版〈同生群之青少年偏差行為〉(Delinquency in a birth cohort),
利用官方資料探討青少年犯罪問題而支持提倡犯罪副文化理論
桑普森Sampson、勞伯Laub:
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
核心概念
支持社會鍵理論
屬於犯罪生命史研究
擴展Hirschi、Gottfredson的一般化犯罪理論
研究先驅:
格魯克(Glueck)夫婦的
後溯縱貫性研究
將500位輔育院少年,以配對方式與年齡、種族、社經地位...等各方面相似的控制組配對,進行比較與研究
排除各方面的差異,目的是
將偏差行為的差異極大化
大量蒐集研究對象從出生至研究時的資料
(包含生物、心理、社會特徵、自陳報告、父母陳述...)
研究發現
但犯罪達高峰期後(15-16歲),頻率與嚴重性會下降
→
延遲成熟
(delayed maturation)
發現年齡與犯罪有重要關聯
→初犯年齡越低,將來犯行越多、越嚴重
影響行為的最重要因素為
早期家庭生活
Sampson、Laub的
重新整理(1993)
概念
兒童時期至成年時期的犯罪有
延續性(continuity)
:
以不同的形態(e.g.酗酒、精神疾病、意外、家暴...)延續至成人時期
行為具有
改變性(change)
:
成年時期的家庭和就業狀況
,可以改變成人犯罪狀況:
無論早期的犯罪傾向如何,成年時期的社會鍵強度與犯罪率成反比
結構變項
(性別、年齡、個人因素...)對犯罪及偏差行為有
間接作用
:
透過家庭控制和學校控制的中介(mediated)作用
,解釋兒童和少年時期的偏差行為
非正式社會控制
「
家庭、學校
、婚姻、職業
」為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
是個人的
非正式社會控制
(等同社會鍵)
非正式社會控制對個人是否會從事犯罪行為有重要影響
家庭、學校
解釋兒童及少年時期偏差行為的最主要因素
結構變項透過家庭及學校對偏差行為造成影響
兒童時期的偏差行為可以預測成年時期會有弱社會鍵;
但成人若有重要生命事件(e.g.婚姻、就業)或是社會化,可以抵銷早期不良生命經驗的影響
婚姻、就業
最重要的兩項轉折
2003的擴充修正
目的
解釋個人在不同生命階段,持續犯罪或中止犯罪的原因
解釋相似起點的不同人,有不同生命史與犯罪史的原因
擴充的
犯罪影響因素
個人意志力
human agency
反對結構論者(structuralists)認為人是社會結構下的消極行動者,
認為
犯罪人也會積極改善自己的機遇
,以行動幫助自己改善生活狀況,並努力完成「中止犯罪」
→情境選擇(situated choice)
(結構論者:人會因為身處於某結構之下,而註定被結構影響,除非結構的改變,
e.g.低階級者註定成為犯罪者)
主張人類的行為是有意義、目的與系統性的
情境脈絡
situationanl context
有些犯罪在特殊場合下是非犯罪、被合理化的
(e.g.在酒吧中因爭吵而引發鬥毆,被許多人認為習以為常,並非犯罪)
經常在那些特殊場合就容易常有犯罪行為→
情境的轉換
可以中止犯罪,最後影響日常活動的型態(e.g.減少去酒吧)
認為暴力與犯罪要考量情境脈絡
切斷與不良情境的聯繫有助於中止犯罪
亦稱為
有結構性日常活動
structured routine activities
歷史脈絡
historical context
e.g.巨觀層次的歷史事件、微觀層次的地區文化脈絡
了解時空背景
為探索個人生命歷程的第一步
時代效應
period effect:出生、成長在什麼階段,會影響個人客觀的機會與世界觀
→
生命的轉折也受該時代所影響
犯罪類型的影響
雖然犯罪會隨著年齡下降,
但不同種類犯罪的年齡分布曲線不同
早期的個人行為差異性、風險指標,並不能準確地預測未來中止犯罪的轉折變→
1.儘管被預測成年時是犯罪高風險成員,但同為高風險的成員差異也很大
2.不可過分強調兒童與少年時期個人特性對成年犯罪的影響
犯罪與年齡的關係,不像Hirschi、Gottfredson說的僅僅是經過高峰期後下降
→
不同類型的犯罪、不同犯罪群體與年齡會有不同的關係曲線
中止犯罪的轉折點
婚姻/配偶、軍隊服役、矯正學校、鄰里的改變
轉折點創造新情境而產生的機制
:
1.切斷過去不良影響
2.提供監督或監控,以及社會支持和成長機會
3.改變日常活動的結構或形態
4.提供自我認同(identity)的改變
持續犯罪者:
缺乏中止犯罪的機制(即缺乏社會連結deconnectivity),而造成邊緣化(marginality),
缺乏意志力與抗拒犯罪誘惑的能力、酒精與毒品濫用、
機構參與
(involvement in institution)的影響:
短期─能產生降低犯罪的情境;長期─改變個人守法的態度
機構參與的附加利益→無意間終止犯罪(desistance by default):
個人投資相當多在機構參與上(e.g.結婚/工作多年),會不願失去穩定的生活而提升守法的可能性
犯罪的中止過程會自然而然發生,而非刻意為之
中止犯罪
是一種主觀性、持續性的過程,是一個逐漸的轉變,個人決定和意志力為重要的影響因素
Maruna:一個人長期地避免回到過去從事持續性犯罪的生活模式
為了生存、賺錢,或是評估了犯罪所造成的損害,以及對自身的反省
→在
權衡個人利益與犯罪代價
後,決定不再犯罪
Hirschi、Gottfredson v.s.
Laub、Sampson
機構參與的影響
Laub、Sampson:
機構參與對於改變個人守法程度、犯罪史有幫助→應重視機構參與的重要性
Hirschi、Gottfredson:
機構參與(婚姻、服役、工作)為
自我選擇(self-selection)效應
:
自我控制能力較高者「選擇」參與這些機構,從而降低犯罪
自我控制
Laub、Sampson:
除了自我控制,有些生活事件也能影響犯罪發生的可能性
Hirschi、Gottfredson:
自我控制是影響犯罪的唯一因素,生命事件對自我控制的影響有限
犯罪生命史
Laub、Sampson:
不同犯罪之犯罪年齡分布曲線有所差異
Hirschi、Gottfredson:
犯罪率會隨年齡上升,在少年中期達到高峰,然後急遽下降並趨於平緩
犯罪風險因子預測
犯罪的可能性
Laub、Sampson:
以13種面向的早期風險因子組成兒童風險指標,預測成年後成為某特殊犯罪群體的準確性,
發現無法以個人差異性及犯罪風險指標準確標預測成年後的犯罪
→不可過分強調兒童少年時期的特性及經驗,而忽略成年生活對犯罪影響的重要性
Hirschi、Gottfredson:
家庭和育兒技術的不健全是造成兒童低自我控制的最大原因,
而低自我控制犯罪、偏差行為高度相關
Colvin:
差別壓迫理論
說明生活壓力與犯罪的關聯
壓迫力
人際壓迫力:
直接的壓迫,威脅、恐嚇、暴力的型態,
常來自父母、同儕、重要關係人
個人壓迫力:
超越個體所能控制的壓力,
e.g.失業、貧窮...經濟與社會的壓力
壓迫後的調適
消極接受
運用不法強制力
(e.g.以青少年犯罪恢復威權感)
操縱同儕
攻擊學校或母親
孩童常受到成年人的壓迫,被要求遵守家庭與學校秩序,
違反時會受到譴責與懲罰
→孩童被視為是麻煩者、需要受監督者
犯罪預防
改變控制孩童的想法,平等看待孩童
加強親子關係,傾聽孩童
不使用體罰
艾康Aichorn:
潛伏性偏差行為
部分小孩成長期間,其非社會行為與追求快樂滿足得傾向,駕馭了正常行為
個體某些潛在特質或傾向,是促使少年未來犯罪的關鍵→潛伏性偏差行為
個人天性
與
環境
會影響個人特質(先天因素+社會化成功與否),
一但個人特質有了潛伏性偏差的特質,就容易有偏差行為
宋貝利Thornberry:
互動理論
以生涯週期互動觀點,主張互動之因果過程隨個人生涯而發展
傳統犯罪學的缺失
未檢視少年成長變化,忽略其成長過程中的
行為表現
未檢視少年發展過程,未連結其在社會中,在各階段所
扮演的角色
以單一因果關係無動態地描述
→不會因單一因素而影響終生,e.g.家庭→學校→婚姻→職業...
主張
社會鏈、差別接觸及犯罪行為的交互影響,
會
伴隨年紀,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偏差或犯罪行為
少年犯罪原因:
社會鏈變弱→與犯罪同儕、副文化差別接觸→具有非行價值→增加其偏差行為
犯罪發生是因為個人的社會鍵變弱,且因差別接觸中學習而來
互動過程的
重要變項會隨個人生活周期而變動
:
少年早期:家庭→中期:同儕→成年:家庭
政策措施
概念:將核心犯罪者監禁就可以大幅減少犯罪
e.g.美國「三振法案」
(三犯重罪後終生不得假釋)
James、Richard:
犯罪與人性本質
個人的生物特質與心理特質會影響個人是否犯罪
個人理性選擇,感知當時的環境是否犯罪的利益大於合法行為的利益
赫胥Hirschi、高佛森Gottfredson:
一般化犯罪理論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自我控制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