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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效力 - Coggle Diagram
刑法之效力
時之效力
始於施行,終於廢止
法律變更
從新原則
依裁判時法律,得溯及既往加以適用
因舊法已不符合時代社會需求
從輕原則
只需對行為人較有利就適用該階段的法律
從舊原則
依罪刑法定主義,一律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折衷原則
從舊從輕§2 Ⅰ :heavy_check_mark:
原則適用行為時法律,但中間時法或裁判時法對行為人有利,就採最輕的
從新從輕
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律,但中間時法或行為時法對行為人有利,就採最輕的
現行規定
刑法新增處罰條款(犯罪或入罪化)
適用行為時法律
刑法刪除處罰條款(除罪化)
適用裁判時法律
審判中→法官應諭知免訴判決(刑訴§302④)
裁判確定後→應免其刑之執行§2 Ⅲ
偵查中→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刑訴§252④)
刑法變更可罰性之範圍或法律效果
全部適用
不得部分從新,部分又從舊
法律變更發生在行為之後
行為有開始與結束
非即時終了之犯罪須注意行為之終結點
終結之部分在法律變更後不適用§2 Ⅰ但書 :lock:
法律變更影響可罰性範圍與法律效果
需刑罰加重或減輕才有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之餘地
地之效力(
地
球
人
保護
世界
)
輔助原則
屬人原則
本國人犯本國法,無論在本國領域內或外
本國公務員在本國領域外犯特定之罪§6
脫逃罪§163
偽造文書罪§213
瀆職罪§121~§134
(除了§124、§127、§128、§130、§133)
侵占罪§336 Ⅰ
本國人在本國領域外犯特定之罪§7
犯罪地法律亦有處罰規定 :lock:
本國人在本國外犯犯§5、§6以外之罪
最低刑度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lock:
世界原則
凡屬特定的犯罪,不問國籍、犯罪地之領域,任何國家之刑法均適用
僅限須透過國際司法協助之國際犯罪
毒品罪(除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5⑧
使人為奴隸、買賣質押人口之妨害自由罪§5⑨
劫持交通工具、危害飛航安全之公共危險罪§5④
海盜罪§5⑩
保護原則
侵害本國家法益或本國人民法益
不問國籍或是否本國領域內、外
保護本國之國家法益§5
偽造貨幣、有價證券罪§201、§202
偽造文書罪§211、§214、§218
妨害公務罪§135、§136、§138
行使§211、§213、§214之文書的行使偽造文書罪§216
內亂、外患罪
加重詐欺罪§339-4
保護本國人民法益§8
犯罪地法律亦有處罰規定 :lock:
外國人在本國外犯犯§5、§6以外之罪
最低刑度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lock:
主要是屬地原則 :warning:
行為地與結果地均在本國領域內§3
在本國領域外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以在本國內犯罪論
行為地與結果地其一在本國領域內§4
人之效力
原則
在本國領域內,對任何人均適用
例外
國內法
總統,憲法§52
民意代表之職務行為
憲法§32、§73規定,國代、立委在會議或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釋字435認為,若與言論表決無關,顯然不符合意見表達之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不再憲法保障之列
國際法
外國元首
外國使節
外國軍隊
外國法院裁判之效力
僅為"事實"狀態
非具有確定力,§9本文
於外國所受刑罰之執行
避免二度刑罰,§9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