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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解釋 - Coggle Diagram
刑法之解釋
§10為立法解釋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10 Ⅲ
基於公務而製作
內容屬於工法或私法關係在所不問
公務員代表國家機關與私人訂立之私法契約,實務不認為其為公文書 :scales:
稱公務員者
§10 Ⅱ①後段
處理事務:公共事務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10 Ⅱ②
參酌貪汙治罪條例§2後段、行政程序法§16 Ⅰ、國家賠償法§4 Ⅰ
公權力委託行使 :heavy_check_mark:
私經濟行為(國庫行政) :red_cross:
§10 Ⅱ①前段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公共事務
機關 :heavy_check_mark:
非公共事務機關 :red_cross: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性侵入行為§10Ⅴ
現行採廣義見解,不限男對女
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口腔
性器以外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
使之接合→女對男
稱重傷者為下列傷害§10 Ⅳ
嚴重減損
雖未完全喪失效用但與原來相比已嚴重衰減
毀敗
指完全喪失效用且永無恢復可能
重大不治
終身無法治癒恢復
難治
難以治療,一時之間無法痊癒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10 Ⅰ
僅用內字如五親等內之血親,解釋上應與以內相同
以外、未滿、超過均不含本數計算
稱電磁紀錄者
稱凌虐者
解釋之方法
歷史解釋
從法制史及法律在立法過程之相關資料
草案之研擬、刑事立法理由、立法紀錄
目的解釋
立法當時法律對該行為在社會倫理上之非難重點
例如非公開之活動§315-1
體系解釋
於整部法典之系統關係及與其他有關法條關係
例如生命法益之起點
合憲性解釋
若有多種意義存在時,應選擇與憲法精神相符合者
文義解釋
文義解釋之最大範圍即是對該條文之處罰界線
超出該範圍則有違罪刑法定主義
類推解釋之禁止與允許
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應予禁止
解釋結果對行為人有利者,則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