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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 - Coggle Diagram
意思表示
錯誤的類型
動機錯誤
表意人自行承擔風險原則
動機存在於表意人的意思形成過程。若交易上重要,視為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
表意人的動機,需成為表意人之意思表示的內容,且為雙方合意的契約內容,其錯誤,始得撤銷
雙方動機錯誤
英美法稱共同錯誤
雙方當事人發生相同錯誤,但雙方均不知其各自發生錯誤,以錯誤之認知情事,訂立契約
作為契約基礎之事實不存在
類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由法院調整契約關係
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誤認表示符號的客觀意義
標的物同一性的錯誤
法律行為性質的錯誤
當事人同一性的錯誤
表示行為的錯誤
表意人誤用表示方法
除單純動機錯誤不得撤銷外,其餘錯誤類型均得撤銷,其區分並非甚為緊要
傳達錯誤
民法第89條 ㄧ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撤銷權的排除
有利於表意人
誠信原則
相對人願意履約
誠信原則
除斥期間
民法第90條 前兩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自甘冒險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出於當事人的自由意思)
故意不一致:虛偽表示
單獨虛偽(心中保留)
原則:有效(第86條)(保護相對人之信賴)
例外:無效(第86條但書:相對人所明知之情況)
通謀虛偽
無效(第87條第1項)
隱藏行為有效(第87條第2項)
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偶然不一致:錯誤-得撤銷(第88條)
意思表示不自由(受不當影響的不一致)
被詐欺-得撤銷(第92條)
被脅迫-得撤銷(第92條)
採意思主義為原則,表示主義為例外
撤銷後的法律效果
表意人的賠償責任
第91條
表意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免相對人受害,兼顧交易安全之維護
無過失賠償責任
債權行為錯誤或物權行為錯誤
意思表示視為自始無效(第114條第1項)
得依不當得利(第179條)或物上返還請求權(第767條)請求返還
詐欺與脅迫
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詐欺
要件
需有詐欺行為
積極的虛構事實
消極的隱匿事實
詐欺行為與表意人陷於錯誤而為表示具有因果關係
需有詐欺故意,但不以被詐欺者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害為必要
欲使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脅迫
表意人意思自主受侵害的程度高於被詐欺之情形
要件
須有脅迫行為
脅迫須具有不法性
手段不法
目的不法
第71條
手段與目的關聯性的不法
以合法的手段作非法的使用
應依脅迫者對其促成的意思表示是否具有正當利益
相對人須因脅迫而發生恐怖及為意思表示(因果關係)
需有脅迫故意
因相對人或第三人以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表意人,使其心生恐怖,致為意思表示
撤銷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92條第2項反面推論)
信託行為
擔保信託
當事人均有受其意思表示拘束之意,非屬通謀虛偽表示,依契約自由有效
信託的讓與擔保(擔保信託)
權力移轉之擔保物權
管理信託
積極信託
受託人須就信託財產依信託契約所定內容為積極的管理或處分
受託人對外行為屬有權處分
消極信託
受託人自始不負管分或處份之義務
除有確實之正當原因外,通常多屬通謀之虛偽意思表示,亦助長脫法行為
借名登記契約
內部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
管理及處分權仍由借名人行使,出名人單純出借名義
意思表示錯誤
民法第88條(意思主義)
只要錯誤具有交易上重要性及可撤銷意思表示
對善意相對人應負賠償責任(第91條)
DCFR(表示主義)
必須相對人引起或故意利用表意人錯誤而獲利
錯誤必須重大
撤銷的要件
表意人無過失
第88條第1項
折衷見解採具體輕過失
主觀上是否已盡其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為判斷標準
交易上重要
第88條第2項
表意人若知其錯誤將不締結契約
隱藏行為
虛偽表示的部分無效,隱藏的契約有效(第8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