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意思表示, 1.肯定說:一定要有表示意思,否則意思表示不成立, ★陳聰富老師認為:否定說較為可採。契約應該先成立,再用錯誤撤銷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意思表示
解釋的考量因素
(3)契約的目的與經濟價值
(4)交易習慣
(2)契約內容/當事人的意欲:契約關係是取決契約的實質內容
(5)社會通念與公平原則
(1)契約文字:意思表示解釋的開始
(6)誠信原則
意思表示錯誤的類型
4.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錯誤(民法第88條第2項)
5.傳達錯誤(民法第89條)
3.表示行為的錯誤:誤寫、誤說、誤指、誤取
6.錯誤與隱藏的不合意
2.意思表示內容錯誤:a.標的物同一性錯誤b.當事人同一性錯誤c.誤認客觀符號的意義
1.動機錯誤
撤銷權的排除
1.除斥期間
2.有利於表意人
3.相對人願意履約
4.自甘冒險
構成要素
1.效果意思:表意人欲使其表示發生特定法效果。通說認為,效果意思非屬意思表示的必要構成要素,效果意思的欠缺,不影響意思表示的存在。
2.表示意思:表意人認識其行為具有某種法律意義
3.表示行為:指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於外部的客觀行為。例如:口頭表示、寄發信件、email、line等。
解釋準則
(2)契約有效性解釋原則
(3)不利擬定契約當事人原則
(1)契約整體解釋原則
意思表示錯誤撤銷的要件
2.交易上重要
1.表意人無過失
3.和解錯誤撤銷的特殊要件
生效時期
1.無相對人:表示主義,意思表示成立時就發生效力。例如:物權的拋棄
2.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2)非對話的意思表示【達到/受信主義→只意思表示已進入對方可支配範圍】:民法第95條
(1)對話的意思表示【了解主義→依通常情形,相對人所能了解】:民法第94條
(3)意思表示之撤回:民法第95條第1項但書
(4)對無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民法第96條
(5)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
解釋
意思表示解釋的客體
一.契約全文,而非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而為解釋
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包含當事人為表示行為的言語、文字或舉動等資料
概說:(1)主觀意思理論:民法第98條(2)客觀意思理論:主觀意思不明時,就看客觀上的解釋
意思表示不一致
a.單獨虛偽表示(民法第86條)
(3)效果:一.原則:不因之無效(民法第86條)→採表示說二.例外:無效(民法第86條但書【相對人所明知者】)→採意思說
(1)意義:表意人主觀上沒有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而為意思表示之狀況
(2)要件:意思表示存在+表示與真義不符+明知不符而故意為之
b.通盟虛偽表示(民法第87條)
(3)效果:一.原則:無效(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二.例外:隱藏行為(民法第87條第2項)EX:假買賣真贈與
(2)要件:需有意思表示存在+表示與真義不符+與相對人通謀
(1)意義: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虛偽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自由
a.詐欺
(2)要件:1.有詐欺行為2.有詐欺故意3.有因果關係4.相對人因詐欺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3)類型:1.相對人詐欺:得撤銷(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2.第三人詐欺: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得撤銷;相對人善意無過失→不得撤銷
(1)意義:行為人故意虛構事實,使表意人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4)法律效果:撤銷權行使。A.主體:表意人B.方式:以意思表示為之C.效力:法律行為溯及無效(民法第114條第1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92條第2項)D.時效:民法第93條
b.脅迫
(3)類型:1.相對人脅迫:得撤銷(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2.第三人脅迫:無論相對人善惡意→皆得撤銷(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反面解釋)
(4)法律效果:撤銷權行使。A.主體:表意人B.方式:以意思表示為之C.效力:法律行為溯及無效(民法第114條第1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92條第2項)D.時效:民法第93條
(2)要件:1.有脅迫行為2.有脅迫故意3.有因果關係4.相對人因脅迫心生畏懼而為意思表示5.脅迫行為具不法性
(1)意義:行為人故意預告危害,使表意人心生恐懼而為意思表示
定義:指企圖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並且表示於外部之行為
我國採意思主義為原則,表示主義為例外
1.肯定說:一定要有表示意思,否則意思表示不成立
★陳聰富老師認為:否定說較為可採。契約應該先成立,再用錯誤撤銷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表示的方法
1.明示:行為人直接將其意思表現於外
2.默示:由特定行為間接推知行為人之意思
3.沉默:a.不等於默示b.例外時才有法律效力,例如當事人有訂約或法律上的規定(ex:民法第80條第2項)c.依照特定情況,當單純的沉默有默示的意思,沉默就是默示的同意
a.主要是規範「非對話」之意思表示 b.如有民法第77條但書,民法第84條或民法第85條,免經法定代理人
據102年台上748號判決得出
效力判斷基準
2.否定說:行為人能不能認識只有自己才知道,即便沒有表示意思,契約還是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