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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自殺罪§275, 死亡是否為本項TB結果?學說上一般將本罪的TB行為解釋為「教唆/幫助他人自殺」,行為客體死亡才是TB結果。然而,既然立法者將教…
加工自殺罪§275
受囑託或得承諾殺人罪§275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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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透過本規定宣示生命法益具有不可放棄性,非個人得自由處分,因而即使經被害人囑託或承諾始殺害之,仍無法適用「得被害人承諾」阻卻違法,但與普通殺人罪§271相比,行為人並未侵害行為客體之意思自由,故屬該罪之不法減輕類型。
教唆或幫助自殺罪§275II
客觀構成要件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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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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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幫助
否定說(通說、實務):依文義解釋,幫助應限於他人自殺施以助力之積極行為。此外,即使幫助者具有保證人地位,亦僅對他人製造的被害人生命法益危險始負作為義務,行為客體既係自主地結束生命,自行引發危險,要求保證人積極救助僅是道德義務,非刑法上之義務(32上187決、41台上118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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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並非刑法上的不法行為,若依照「限制從屬性」概念,教唆或幫助者亦不成罪,但基於生命法益保護的需求,本項江自殺的共犯與以正犯化,獨立處罰之。依此,本罪的成立以型為客體「自殺」為前提,性質上與同條第1項的「殺人」有別,自非普通殺人罪§271的減輕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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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是否為本項TB結果?學說上一般將本罪的TB行為解釋為「教唆/幫助他人自殺」,行為客體死亡才是TB結果。然而,既然立法者將教唆與幫助犯加以正犯化,TB行為應只有「教唆或幫助」,行為客體的「自殺行為」應是行為後、因果流程進行中的「中間結果」,而不是TB行為,因此本要件和行為客體死亡與否都是判斷既未遂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