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相關法規

教育法律

教育規章

教育部擬草案 行政院提出 立法院三讀 總統公布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教育局)依照組織法而定

適用範圍全國性

適用範圍地方性

教育法優於教育規章

法規性質

成文法(立法機關)(制定法)/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國內法(國家)/國際法(國際團體)

公法(國家/權力/統治關係)/私法(平等/社會/統治關係)/公私混合法

教育法規為國內公法之行政法(行政院教育部)

近年:規範性為主;強制性為輔

分類

規則:應為;不應為的事項

細則:編寫更周密的條文

規程:機關組織/人員職責/處理事務程序

辦法:處理某事物的方法

通則(法的一種)

要點:列舉重要各條

條例(法的一種):重要性僅次於法

綱要:側重於重大條款而不及細目

表:系統的排列

章程:計畫/程序

注意事項

簡章(對外具有表現性對內具有輔導性):章程的摘要

須知

原則:根本大法

程式:官制官規的規定

標準:為某事項達到目的

法律的制定

立法程序:提案/審查/討論/議決/覆議/公布

行政機關發布命令:印署(簽印;簽押)/公布

法規施行

施行期限

猶豫期間:公布至實際施行期間(我國通常採公布日施行)

法規廢止機關/程序同施行機關/程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子法

公立幼兒園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幼兒園評鑑辦法

幼兒為主體

保育(托育機構)

教育(幼兒園)

事(教保活動/健康安全)

環境設施設備

財務

人事

設施設備

幼兒園

私立

社區互助式/原住民互助式

公立

獨立

附設

準公共化

一般私立

非營利

幼兒園的規程章則

教保方面

事務方面

園務規章

各組辦事細則

會議規則

幼兒園組織大綱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教保實施辦法

餐點採購及供應辦法

借閱圖書規則

活動室規約

健康與安全管理辦法

公文處理辦法

經費管理辦法

領用物品辦法

家長權利及義務(第四章/第五章)

幼兒園須提供資訊

收退費相關機制

評鑑報告及結果

幼兒園名冊

品質監督機制

教保服務政策

幼兒園須公開資訊

緊急事件處理措施(幼照法25/28條)

學經歷及證照

教保目標及內容

得提出異議若不服30日內提出訴願訴訟

家長義務

告知幼兒身心狀況(幼照法27條)

參與個案研討會

繳費

參與親職活動

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實施細則

分類

身心障礙幼兒

特殊境遇幼兒

第十條: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應在開學前訂定;轉學生/新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期檢討一次)

第十一條:特殊生之在校學習/生活輔導/支持服務

補助:2-5歲 家戶年所得低於220

學前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教育經費

公立每學期3000元

私立/社福機構每學期7500元

子女學雜費補助

私立/社福機構

公立

中度4200

重度6000

輕度2400

中度8500

重度12500

輕度5000

第七條第五項:依其訂定<<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