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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憤殺人罪§273, 生母殺嬰罪§274, 競合 (§272∞§273), 正當防衛, 基於人類本能情緒反應,致使期待可能性較低,因而於罪責層次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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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
若被害人之行為係「現在不法侵害」,因前者為罪責減輕事由,後者為 阻卻違法事由,故若殺人行為已可主張正當防衛(§23本)組卻違法,或依過當防衛(§23但)減免罪責,即無以義憤殺人最(§273)減輕罪責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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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29修正理由:本條係對於殺人罪特別寬減之規定,其要件應嚴格限制,以避免對於甫出生嬰兒之生命保護流於輕率。除維持原條文所規定之生產時或甫生產後之時間限制外,新增須限於「因不得已之事由」始得適用本條之規定。至於是否有「不得已之事由」,由司法實務審酌具體個案情事認定。例如:是否係遭性侵害受孕、是否係生產後始發現嬰兒有嚴重身心缺陷障礙或難以治療之疾病、家庭背景、經濟條件等綜合判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