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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 「不完全等價客體錯誤」實務採「所知所犯規則」(所知重於所犯從所犯,所犯重於所知從所知);但此結論將與競合論結果不一致 …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
直系血親卑親屬
普通殺人罪之罪責加重規定
不純正身分犯
無直系血親身分之人與此等身分者本罪,只能對無身分者論以普通殺人罪(§271+§31II)
行為客體
直系血親尊親屬
自然血親
擬制血親
收養關係終止後,依民法§1083規定,其權利義務回復與本生父母之關係,與原養父母已無血親關係
誤認
誤認他人為自己父母
§272未遂+§271既遂
誤認自己父母為他人
§272過失+§271既遂
行為結果
與普通殺人罪同
主觀構成要件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知」與「欲」
罪責
直系血親卑親屬,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不完全等價客體錯誤」實務採「所知所犯規則」(所知重於所犯從所犯,所犯重於所知從所知);但此結論將與競合論結果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