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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 - Coggle Diagram
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之期間
5年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2年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1.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15年
(一般時效期間)
消滅時效之中斷
意義
消滅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不宜使時效繼續進行之事實,致已進行之期間失其效力,而須自由終止時起重新起算
事由(§129)
承認
起訴
請求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3)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134)
(4)告知訴訟(§135)
(2)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133)
(5)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1)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132)
效力
時之效力(§137)
(2)若係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3)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1)時效中斷後,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之
人之效力(§138)
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消滅時效不完成
事由
因法定代理人欠缺(
能力欠缺
)(§141)
因法定代理關係之存續(
監護
)(§142)
繼承人、管理人
之不確定(§140)
因
婚姻關係
存續(§143)
事變
(§139)
效力
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仍然有效,不完成事由中止後,期間須合併計算,不得重新起算
意義
時效期間將要完成時,權利人有不能或難於行使權利之事由存在,使時效暫時不完成,等到障礙事由消滅後再經過一定期間,時效才完成
適用範圍
不適用範圍
已登記之不動產物上請求權
(§767)
形成權
純粹身分請求權
(EX.同居請求權、履行婚約請求權)
支配權
人格權妨害除去、防止請求權(§18-1)
抗辯權
適用於
請求權
立法目的
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尊重已形成之新秩序,免除債務人之不安,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
意義
指債權人如不於一定期間內(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請求權,債務人即得行使抗辯權拒絕清償之制度
效力
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權拒絕清償,但若債務人仍予清償,因債權人知債權仍存在(自然債權),故債務人日後不得請求債權人返還。(§144)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