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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圖書館) - Coggle Diagram
行政法(圖書館)
第三章
第六節、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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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信賴保護原則之意義
主要係針對人民信賴現存之法秩序,因該法秩序之突然變更,至人民權益受損時之保護制度。國家不得因違反自己過去的言行主張,而侵害信賴此一言行之相對人的利益。亦即人民因信賴既存之法秩序並據以安排其生活時,倘因該法秩序發生變更,以致人民之權益可能因此受損害時,國家應採取特定之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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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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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釋字
釋604【違停罰死你】
一行為不二罰:一個行為只能處罰一次,以免過度評價而違反比例原則。
一行為:「法律意義之一行為」立法者以法律規定,用兩小時的間隔,把自然意義上的一行為切割成法律上的數行為,則國家即具有多數的處罰權。
EX:違停八小時,立法者以兩小時為間隔切割成四個行為,所以國家可以處罰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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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貳、理論基礎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是指行政規則如經由反覆適用,建立規律之行政慣例,從而依平等原則產生行政之自我拘束,無合理事由,不得對相同個案為差別待遇。而此種行政之自我拘束原則,亦為行政規則得成為行政法法源之理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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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意義
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對於相同或具有同一性之事件,應受合法行政慣例(行政先例)之拘束,如無實質之正當理由,及應為相同之處理。而所謂行政慣例,係指行政上同一或具有同一性之事項,經過長期、一般、繼續且反覆之施行,即可認為已成為行政措施上之通例。
行政機關對於類似事件向來都是如此處理,因為向來都是這樣處理類似的事件,所以就會形成一個行政慣例,然後這個行政慣例再透過反覆的一直被遵行,然後人民就會產生一種信賴,相信自己的案件因為過往行政機關是這樣處理類似的事件(行政慣例),所以自己的案件也會被這樣處理,因此如果行政機關沒有正當理由的話,就不能作相反的處理,而此時就即產生了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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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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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485【國軍老舊眷村原眷戶優惠承購】
※引用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務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不可以給人民太多好處,否則會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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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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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內涵
一、授權明確性原則
釋394:「此項授權條款雖未就授權之內容與範圍為明確之規定,惟依法律整體解釋,應可知立法者有意授權主管機關,就營造業登記之要件、營造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行為準則、主管機關之考核管理等事項,依其行政專業之考量,訂定法規命令,以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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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釋字
432【會計師】
■必須使其能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之違反及所應受之懲戒為何,方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
■係在確立會計師之行為標準及注意義務所為之規定,要非會計師作為專門職業人員所不能預見,亦係維護會計師專業素質,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545【醫生】
■所謂「業務上之違法行為」係指醫師於醫療業務,依專業知識,客觀上得理解不為法令許可之行為
■非泛指醫師之一切違法行為,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則指醫療業務行為雖未達違法之程度,但有悖於醫學學理及醫學倫理上之要求而不具正當性應予避免之行為。
■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惟其涵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則與法律明確性則尚無不合。
689【狗仔跟拍案】
■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
■保護個人身心安全、個人資料自主、公共場域中不受侵擾之自由。
■系爭規定之意義及適用範圍,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均非受規範者所難以理解,亦得經司法審查與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上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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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六節-雙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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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階理論新觀點
※結語
雙階理論之提出非意在界定行政行為屬性為公法性質或私法性質的標準,甚至不是要同時提出一個「前階公法+後階私法」的公式。
雙階理論之提出僅是在提醒我們正式法律關係中複數行為、複數請求權及複數權利義務關係存在的可能性。因此,雙階理論雖名為雙階,但事實上可能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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